黑龙江省律师高级职称考核,黑龙江省律师人数

2023-01-09 黑龙江职称评审网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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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称考核

你说的初级律师是制四级律师吗?

下面一些资料,供你参考:

按职称高低分1、2、3、4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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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律师高级职称考核,黑龙江省律师人数

律师的级别和基本条件分别为:

一、律师助理的条件

1、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四级律师的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1、获法学硕士学位,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3、高校法律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4、高校法律专科毕业生担任律师助理职务二年以上,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三、三级律师的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1、获法学博士学位,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2、获法学硕士学位,担任四级律师职务二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从事律师工作四年以上,担任四级律师职务二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4、本科学历,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四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5、法律大专毕业,工作年限满十年,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四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6、法律中专毕业,工作年限满十五年,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四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四、二级律师的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1、获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职务二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2、高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3、法律大专毕业,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担任三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4、法律中专毕业,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担任三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五、一级律师的条件

1、担任二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2、法律大专毕业,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担任二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3、法律中专毕业,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担任二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律师职称评定办法

一、律师怎么评职称

1、人事部门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律师是这样的,首先你拿到的是职业资格证书,等一年实习以后,你拿到的是执业资格证。分为ABC三个等级。

A证是本科(任何专业,但是党校本科学历除外)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

B证是法律专科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

C证是法律专科报名并通过照顾地区(贫困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线。

2、A证可以在全国使用;B、C证可以在当地使用。如果你只是取得了B证或者C证,但是志存高远想在全国执业,则可以先通过自考(非在校)或者成考(在校)拿到本科学历,然后重新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全国线。

3、律师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律师,一级是高级律师、二级律师是副高级律师、三级律师是中级、四级是初级职称,原则上需要外语等级考试,但如果你是业务骨干,外语考试也可以免试。

4、律师的业务能力,应该是由当事人自己来评价的,但实践中律师的职称是由人事局根据律师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律师申请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资格,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二、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1、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2、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2022年黑龙江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间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5月31日。2022年黑龙江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5月31日,届时律师协会将会对黑龙江全省展开审核,审核评分低于80分的,将面临整改。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工作,保证律师队伍的进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律师队伍发展的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律师质量。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考核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司法部负责律师资格的审批授予。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别成立“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律师资格审查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第四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一)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二)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伪造证明材料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第六条 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

(三)申请人简历、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五)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相应意见报司法部审批。第九条 司法部每年分两次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分别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同时颁发律师资格证书。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律师资格后,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执行律师职务。第十一条 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按照考核的审批程序,撤销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

(二)不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规定同时废止。

律师证考核要求

办事依据 《律师法》第7条、《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3条

办事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1.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2.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3.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办事流程 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对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 3.申请人简历、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5.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相应意见报司法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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