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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8 黑龙江职称评审网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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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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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逐步产生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与聘任岗位相分离的需要,从而设立了职称的评定标准,职称按等级可以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以及初级四个级别,职称可以通过认定、评审、国家统一考试以及职业资格对应等方式取得。

职称的评定由 ***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原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交由人事部承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3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

(三)法规处。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承办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承担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劳动就业局)。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负责就业、失业统计工作。

(六)人才流动开发处。

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工作;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人员调配事宜;承办中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从哈外调配人员事宜;负责承办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提出国家和省急需并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 *** 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选派与协调工作。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对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管理权限负责全省性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及外省(市)机构和组织在我省境内开展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省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状况、人力资源交流情况的统计发布。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各部门及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团职及以下)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指导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拟订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拟订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全省学科(专业)带头人等的选拔及服务工作,负责省长特别奖的实施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省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事业单位 *** 国(境)外、省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考试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及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承办中省直在哈企业从哈外调配人员事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审核中省直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牵头负责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参与省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四)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人员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负责中省直驻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协调指导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省直机关优秀公务员休假疗养。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订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及组织鉴定工作;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拟订社保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监督考核办法;负责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十六)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 *** 、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十七)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负责对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十八)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省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工作;参与非工伤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对基金实施监管;承担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状况统计、信息资源 *** 化管理;对地方 *** 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

(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实施监督;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省属以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二十一)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

(二十二)技工教育处。

拟订技工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技工院校设立审批事宜;指导技工院校招生、推荐就业、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十三)公共就业服务处。

指导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就业政策的实施工作并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拟订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中省直企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认定等服务工作;负责就业服务信息的管理宣传工作。

(二十四)基层工作指导处。

拟订全省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基层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工作及仲裁调解和 *** 工作;负责基层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培训工作。

(二十五)创业指导处。

拟订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工作;拟订创业培训计划、创业培训质量监控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创业项目库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协调落实创业后续服务及创业培训师资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创业培训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承担创业促就业的信息建设工作。

(二十六)职位管理处。

承担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研究,组织拟订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法规,起草重要文件;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和省 *** 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审核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考试录用处。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公务员考试科研课题的研发和项目的实施工作;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 承担省 *** 机关公务员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地市县乡 *** 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为满足我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补充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 *** 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4年度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

(二十八)考核奖惩处。

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制度;拟订省 *** 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 *** 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及人员,指导和协调省 *** 直属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代表 *** 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

(二十九)培训与监督处。

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

(三十)外国专家工作处。

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综合性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和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外国专家证),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介绍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承担对外国专家奖励和表彰的有关工作;负责外国专家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十一)引智项目管理处。

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工作;拟订年度引进智力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引智工作经验交流和引智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引智示范基地(县)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引进智力项目的对外联络工作。

(三十二)对外合作与对俄工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负责实施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人才智力工作;负责实施年度引进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智力项目和培训计划。

(三十三) *** 工作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 *** 事项;协调处理重大集体 *** 事件或突发事件;对 *** 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

(三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按 *** 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室。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黑龙江省人事 *** 规定

之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管理机制,规范人事 *** 行为,维护委托 *** 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 *** ,是指经省人民 *** 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 *** 工作机构接受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 *** 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等人事业务。第三条 人事 *** 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人才的合法活动。第四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 *** 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经省人民 *** 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 *** 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事 *** 机构)负责承办人事 *** 业务。

各级卫生、公安、劳动、物价、教育、科技、工商、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 *** 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人事 *** 机构人事业务: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三)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四)私营、乡镇、民营科技企业;

(五)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事务所;

(六)私立学校;

(七)私立、民办、股份制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医疗机构;

(八)外国、外埠企业常驻机构;

(九)在无人事主管部门单位工作的人员;

(十)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十一)待业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十二)辞职、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十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十四)其他自愿参加人事 *** 的。第六条 人事 *** 机构按照省人民 *** 批准或者授权的范围,为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下列人事 *** 服务: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二)接收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

(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四)年度人事考核;

(五)办理有关资格考试、职称申报等手续;

(六)办理有关选拔、呈报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手续;

(七)为委托 *** 单位办理接收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手续以及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八)为委托 *** 单位办理引进人才手续,并代为办理落后手续;

(九)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十)承办省人民 *** 批准或者授权的其他人事 *** 事项。第七条 人事 *** 机构和其他人才中介组织经批准或者授权,可以为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 *** 活动;

(二)为委托 *** 单位 *** 人才;

(三)人才素质测评;

(四)人事设计以及人才规划;

(五)短缺人才培训。第八条 委托 *** 单位委托人事 *** 时,应当向人事 *** 机构提交单位介绍信、单位有效证件、人事 *** 书面申请和委托管理人员名册以及委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经人事 *** 机构审核合格后,签订委托人事 *** 协议。第九条 个人委托人事 *** 时,应当向人事 *** 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书或者职称证书,经人事 *** 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签订委托人事 *** 协议。第十条 人事 *** 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事 *** 协议,为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单项或者多项人事 *** 服务。第十一条 委托人事 *** 协议期满,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继续委托人事 *** 的,应当在委托人事 *** 协议期满前30日内到人事 *** 机构重新办理委托 *** 手续。

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解除委托人事 *** 协议时,应当向人事 *** 机构提出申请或者提交新管理单位的《调档函》。人事 *** 机构依据《调档函》出具《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组织关系以及其他档案转递手续。第十二条 人事 *** 根据服务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或者无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与人事 *** 机构在人事 *** 中发生的争议,应当根据委托人事 *** 协议的内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人事 *** 业务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称处 ***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部职称处联系 *** :82805261。

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1、人事档案存放在省人才服务局一年以上;

2、初级职称任职满四年;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即可定中级职务资格;

4、博士学位获得者,毕业后即可定中级职务资格。

扩展资料:

中级职称办理程序:

1、每年七至八月(具体时间以省职称管理部门文件要求为准),持本人身份证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相关评审材料;

2、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按各评委会文件要求送至一楼服务大厅职称管理窗口受理;

3、材料受理后,报送至相关评审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职称评审

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评定时间

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评定时间:2022年9月16日至21日

一、报送时间及地点

1.报送时间

2022年9月1-5日(补充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2年9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

2.报送地点

黑龙江省运动员保障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28号,冰上中心综合楼432室)。

3.材料返还

请各市(地)、省直各有关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取回。

注意事项

1.评审工作通过新版职称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个人申报、审核推荐、信息录入、结果查询、制发文件、颁发证书等均须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2.加强信息共享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对2002年(毕业时间)起已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黑龙江省人事厅职称查询

网上查不到的,2000以前的职称都不能查到,那时侯的职称有好多都是企业评的是没法查的。不过国家还是认可的。除非是注册的职称后期审核过才能查到。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 *** 组成部门。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教育工作。

职称查询 *** :

有些地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般不能在网上查询,即便您满足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办理的职称也是不行的,跟河北完全不同,所以说在当地比较权威的 *** 就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按照“谁发证谁鉴定”的原则办理,就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谁办的你找谁,谁给你发证,你找谁。

在河北省来说也是支持这种 *** 的,就是说因为目前中级职称网上查询的时候问题挺多,很多人才也被假的工程师职称查询系统骗过,所以说易为职称建议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直接到人社局的窗口查询的,这种 *** 最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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