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考试高级会计师,需要哪些条件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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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一、评审有关规定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组织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在此之前达到退休年龄(延聘人员除外)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允许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按照黑人发〔2007〕49号、50号和黑人发〔2008〕82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在乡镇工作的(含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类农场、林场、牧场和渔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四)同级改职高级会计师人员应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具备《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评审条件。
(五)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应提供参加2011年度由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佐证材料。
(六)各单位、主管部门应通过更新后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录入和上报参评人员信息。下载网址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职称评审专题→资源下载专区。
二、需提报材料和资料
(一)B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实行等级化管理的地区,申报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级由省财政厅确认。
(二)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省内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三)新版B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四)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五)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企业的申报人员需提交单位聘任证书或聘任协议。
(六)评审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高级会计师的人员,应提供有效的学历证明。根据黑人发〔2007〕192号文件规定,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党校)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需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方可申报。
(七)外语考试成绩单、计算机考试合格单或《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各类原始证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正式证明材料。
(八)同级改职人员应提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同级任职资格证书和《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九)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佐证材料。
(十)《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等。
(十一)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11份,以A4纸打印)。推荐材料内容包括:
1、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
2、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
3、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著作成果;
4、单位意见。
(十二)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及《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十三)中直单位申报人员需出具委托评审文件,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具委托函后,方可参加评审。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各种证明无效。
三、申报程序
(一)中直、省直部门申报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将评审材料报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申报人员,按所属系统报送申报材料。
(三)各市(地)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是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还有获得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合格。取得计算机合格证书(45周岁以下)。取得继续再教育合格证书。以上证书取得以后,才可以参加黑龙江省高级职称评审。
2022年黑龙江省流失多少高科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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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3年流出6.75万技能型人才,黑龙江人社厅做多项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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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08:05澎湃新闻官方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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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才流失的状况如何?4月19日,该省人社厅公布的巡视整改进展情况通报披露了部分数据。
《 *** 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称,根据省委统一部署,2018年6月26日至8月1日省委第四巡视组对省人社厅党组进行了巡视。2018年11月12日,省委巡视组向省人社厅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巡视组指出,(黑龙江)人才流失严重的状况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才工作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含金量、实施力度与一些省区差距较大,成效不明显。2015到2017年,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流出2611人,其中高级职称的占65.5%,高层次人才流失比重较大;技能型人才流出6.75万人。2017年大专以上毕业生留省就业率仅为67.1%。
黑龙江省人社厅在上述方面进行的整改为:一是加大高层次人才资金投入力度。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将不断加大高层次人才资金投入力度,提高高层次人才待遇,增加享受省 *** 特殊津贴人选选拔数量,提高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博士后津贴标准。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举办专题培训班,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起草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备案、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报告等事项操作规程,已发各市(地)征求意见。
三是支持企业引进技能人才。对规模以上企业 *** 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同级财政可给予用人单位适当补贴;对企业引进的 *** 、高级 *** 等在户籍、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在海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省级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企业计算利润时,当年引进技能人才的薪酬不纳入企业薪酬总额。
四是留住用好技能人才。对获得“企业首席 *** ”“龙江大工匠”、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国家级劳模创新工作室(技能类)带头人、"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省创新创业奖项评比和专家考察休假活动范围,可优先推荐享受 *** 特殊津贴选拔,2018年有9名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加大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对2018年黑龙江省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3名技能人才,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另外,巡视组指出,人社厅党组解放思想、调查研究、统筹规划不够,出台的人才服务政策激励性、吸引力不强,惠及人才群体面窄,主要聚焦院士、长江学者等高端人才,对产业急需的其他人才支持不够,未能有效扭转人才危机加剧的现状。
黑龙江省人社厅对此作出的整改有7项,包括深入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专项调研,赴广东省、深圳市和广州市学习人才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起草了《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推动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省直厅局意见,已呈报省领导审定。开展《黑龙江省重点产业(行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2019-2020年)》编制,制定全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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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是:
1、A类(顶尖人才)无年龄限制,
2、B类(杰出人才)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3、C类(领军人才)
5、D类(高端人才)
6、E类(高级人才)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其中副高职称人才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根据市场、行业和社会评价以及人才能力贡献,将高层次人才分为五类,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认定,并发放“高层次人才服务卡”,人才凭卡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