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黑龙江省中小学职称评定什么时候开始
【标题】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来源】 黑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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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2-08-02
【文号】 黑教师〔2012〕149号
【正文】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现就《通知》落实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实《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标准》问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下发,《通知》是做好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今年的工作十分紧迫,各地、各学校要抓紧组织学习《通知》,研究制定本校的工作方案,科学开展工作。
2011年全面启用省人社厅修订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新《标准》更符合当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主要政策依据。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按照《标准》做好教师职称的评聘工作。
二、关于知识更新培训问题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省人社厅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有关培训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 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函〔2012〕26号)执行。
三、关于参加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问题
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是教师职务评审的关键环节,是申报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测试成绩当年有效,未参加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搞二次测试,当年不得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测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报高校、中专和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13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岗位管理问题
1.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岗位管理,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高、中级教师职务岗位数,按照隶属关系核定给所属各学校。对未完成岗位核定工作,将不予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申报。
2.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空岗数及分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申报,超岗或无空岗的学校不得申报。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根据核定的岗位数确定今年评聘教师职务限额计划,报上级人事和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3.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建立结构比例控制机制。各级人事、教育部门不得再向中小学校下达指标,不得二次下达指标。
4.教育行政部门督促、监督学校将下达的岗位数额核定到具体学科(小学超高除外),逐步实现按学校、按学科、按岗位申报教师职务。
5. 必须确保落实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偏远学校、职业学校岗位计划,在申报、推荐中不得挤占、挪用以上学校的岗位计划。
6. 对矛盾特别突出,优秀教师相对集中的学校,经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地区总岗位数内适当调剂解决,但要从严掌握,各地超岗申报人数不能超过当年本地区申报总数的10%。
7. 各地、各学校应按照聘任程序给予经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的高、中级教师履行聘任手续,兑现相应的教师职务工资。
五、关于评审、推荐问题
1.各学校在组织推荐工作中,要按照省人社厅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严格把关,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一测试”的评审、推荐程序,申报者须在全校大会上做教育教学自我叙事(述职),并形成书面材料装入申报材料袋。学校要成立由7-13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负责本校教师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条件、教育思想、师德表现以及工作业绩与成果评价等。
2. 各县(区)教育、人事部门要对本地区所辖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进行认真组织、检查,确保推荐工作公正合理,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
3. 各市(地)教育、人事部门也要加强对所属县(区)和直属单位的工作组织与指导,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
六、关于青年教师答辩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里加强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我省今年取消青年教师“拔尖”晋升高级教师政策,实施35周岁(8月31日为界)以下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超高级教师)答辩政策,申报人员参加省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面试答辩。
七、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省教育厅职改办接收高级评审材料的时间为10月11日至13日(地点另行通知)。中级教师职务评聘时间应由各地自行安排,全省各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12月底前全部结束。
八、有关工作要求
1. 各地要严格落实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要严格规范评聘工作程序和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严明评聘纪律,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组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2.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做好评审前的专家培训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审委员会和专家队伍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把业务能力强、公正无私具备条件的优秀人员吸收到专家队伍中来。
3.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要对本年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基本条件、各级教师职务岗位数额及推荐数额和被推荐人员名单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推荐名单上报省高级评委会前公示一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公示学校(县、市)要设置举报 *** ,并指定专人受理来电、来信和来访。省级评委会在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一周,并及时将未通过原因及理由反馈给各主管部门和学校。
4.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对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抄袭剽窃、署名不实,利用假学历、假文凭、假论著申报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按省人社厅、教育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背承诺,发生造假行为的单位,要追究当事者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
其他有关政策按省人社厅《通知》执行,具体问题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2年7月31日
黑龙江职称评定细则
黑龙江职称评定细则:
之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工作,以及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法医师。
黑龙江省人民 *** 批转黑龙江省农民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之一条 农民技术人员是农村一支重要的科技力量。为了充分发挥农民技术人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农民技术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不脱产的从事农业、水利、农机、畜牧、营林、渔业、副业等技术多余的农民技术人员。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是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科技人员。他的主要任务:一是在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地搞好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工作;二是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科学技术实施方案,为领导当好参谋;三是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第四条 确定和晋升农民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 *** 的领导,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热爱农业,刻苦学习、钻研农业科学技术。
2、具有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三年以上的农业生产实践经验,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农机技术人员必须是四级以上驾驶员)。
3、身体健康,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按其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绩,评为农民 *** 或一、二、三级农民技术员。
农民 *** ,具有相当于大专的业务技术水平,有十年以上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农民技术员,在发展农业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
一级农民技术员,具有相当于中专的业务技术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并能独立进行试验、示范,解决生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二级农民技术员,比较系统地掌握一些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有三年以上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经验,能按要求进行试验、示范,制订科学技术方案。
三级农民技术员,初步掌握一些农业科技知识和操作技能,能解决生产中一般性技术问题。第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的考试考核晋级工作,一般每两进行一次。具体做法: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大、少队推荐,公社审查、考核上报,由县市(农机由行署、市)统一出题考试。
农民 *** 和农民技术员技术职称,由县市人民 *** (农机由行署、市)授予技术职称,并颁发证书。第七条 采取各种行之有效措施,培养提高农民技术人员,争取在五至七年内使现有不到中专水平的农民技术员达到中专水平。第八条 要合理使用农民技术人员。农民技术人员主要从事农业科学技术工作。对已取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不要随意变动他们的工作。第九条 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农民技术人员要定期考察,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甚至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直至免除技术职务。第十条 农民技术人员的报酬,实行技术补贴的办法。根据全年工作成绩,经群众评议,对农民技术人员给予技术补贴。农民 *** 补贴本人全年出勤工分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农机略高于八级驾驶员工分)。一级农民技术员补贴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农机相当八级驾驶员工分)。二级农民驾驶员补贴百分之十到在百分之十五(农机相当七级驾驶员工分)。三级农民技术员补贴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农机相当六级驾驶员工分)。实行技术承包的,不给技术补贴。第十一条 农民技术人员开展试验、示范、推广所需的必要经营,由当年的生产费中支出。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行署和市,县人民 *** 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第十三条 省人民 *** 有关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实施。如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省人民 *** 农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