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撤销职称的通报,黑龙江撤销职称的通报批复

2024-06-19 黑龙江职称评审网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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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

黑龙江撤销职称的通报,黑龙江撤销职称的通报批复

之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加强统计监督检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和及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经营者和公民,及其在省外、境外举办的企业事业组织均应履行统计义务,接受统计监督检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部门)是统计执法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企业事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当地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统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统计部门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员,由省统计部门颁发《统计检查证》。统计检查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统计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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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经营者对统计检查员执行职务时应据实提供有关资料、介绍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第五条 各级人民 *** 以及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应执行本条例,支持统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应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统计部门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应定期进行复检。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应经过统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第八条 统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人应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对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应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不接受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核对和询问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40000元罚款,对作出决定的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条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严重失实的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作出决定的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一条 转移、隐匿、故意毁损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40000元罚款,对作出决定的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二条 拒报统计资料的,或者迟报统计资料经催报在限期内仍不报的,责令限期补报,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作出决定的人员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统计登记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未经统计部门培训,无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责令停止调查活动,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其统计调查资料,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性、误导性的评价和咨询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公布统计资料或者泄露属于他人秘密的统计资料的,责任属于单位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责任属个人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部门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部门的领导人对拒绝、 *** 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统计人员对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不予拒绝、 *** 的,由统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参与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由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骗取的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职称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称,并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人社局工资科查出职称违规怎么处理

人社局工资科查出职称违规怎么处理,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职工为什么这两年不考职称了。

还考的。

从今年开始,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标准可在省内合格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10分,上述降低分数政策不可叠加执行。在上述四个煤炭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需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未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合理设置论文、论普要求。从今年开始,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论文和著作可在原有评审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篇和1万字要求,上述降低篇数和字数政策不可叠加执行。在上述四个煤炭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需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未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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