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普通落户最新政策2022
法律分析:1、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 *** 职业资格的人才。2、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 *** 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3、45周岁以下及45-55周岁技能型三无落户。4、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购买住房,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五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5、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口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七成。6、限购范围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以及产权式酒店和二手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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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落户政策2022
以海口为例,人才引进落户要求如下
1.全日制大专(不含脱产)40岁以下
2.全日制本科(含脱产)40岁以下
3. *** ,中级或以上职称40岁以下
一、关于海南省 *** 《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中的落户问题
符合条件的人才和需提交相关的材料
高校毕业生在海口市就业落户
自2003年起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提交材料:劳动(聘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
1.受理部门、地址、受理业务及结算地址
受理部门及地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服务大厅
受理业务:办理人才安置、人事 *** 、高级人才认定、办理“天涯人才卡”、申请人才租赁补贴、申请营业执照、办理子女入学等30余件
结算地址:单位在海南实施的,可以将其户口所在地改为该单位的户口所在地。
如果单位没有集体账户,可以将账户存入辖区内的派出所或社区集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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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落户最新政策2022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期限是这样的: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未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未满1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2、劳动者的工资未高于当地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不存在年限的限制,超过三倍的,会存在12年的限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更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更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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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南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是怎样的?
海南人才引进落户条件2021新规如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可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各类高层次人才、硕士毕业生、“双一流”高校和海外留学归国本科毕业生,以及拥有重大科研成果的创新人才、产品符合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的创业人才可在任一城镇落户。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落户口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如果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以及房产证(房产证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