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省份明确证书直接对应职称!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的文件精神,各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对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截至目前, 四川、福建、河南、黑龙江、湖北、安徽、江苏、浙江、陕西、海南、广西 等省份已经明确了对应职称资格,并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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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
(以上列表为所有省份汇总,具体省份请官网查看)
江苏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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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浙江省
一、在保持初级、中级、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基础上,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培养和造就“行业大家”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根据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反映技术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为重点,制定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
二、各级别工程师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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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湖北省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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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安徽省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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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三、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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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其中,对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或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建造师或二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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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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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一、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于已经取消的质量等部分职业资格,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仍可视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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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于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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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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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于国务院已取消的企业法律顾问等部分职业资格,按照原文件规定存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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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根据我区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执业兽医、注册会计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这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明确其仍具备合法资格,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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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如何在最后12天 决胜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不足20天,相信大家也都已经感受到了浓浓的考试气息。据官方统计,今年报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人数为462.6万人。如果你想过关,那就好好看看这篇文章吧。
备考 *** :她14天取证,做了哪些事?
她是一位零基础的考生,在外企从事翻译工作,在最后的14天 *** 备考,以双科60分的成绩通过考试。
1.跟着《轻1》建立学科的基础知识
零基础的她认为,能通过考试首先依赖于这本《轻1》,内容几乎覆盖了所有的考点。在备考中,她先用《轻1》大致了解每个章节的内容和分值,确定重点学习哪些内容。(《初级会计实务》之一章和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和第八章)
2.黄洁洵和王颖老师帮助学科逻辑
虽然是临时抱佛脚通过,但她觉得这足以证明老师授课的高效、专业且科学。
学习《初级会计实务》王颖老师给了她很大的启发,让她悟道这门课的逻辑。她总结,会计所有的理论基础都在之一章,会计要素、会计科目、借贷记账法等等。这些弄懂了,才好更容易往后面学。
而《经济法基础》里的规则和条目很多,知识点也比较碎,学完了很容易忘,而她每堂课后,都跟着黄洁洵老师把思维导图画完,不仅理顺了逻辑,还能让思路更加清晰,同时还能衍生相关的内容,把自己想要的东西记住,而且老师编的口诀帮简化了学习困难,还加深了印象。
3.制定时间表并有效的执行
每天大概学习3-4个课时,早上学2个课时,下午学2个课时,晚上主要以复习为主,循环复习。考前2天把学过的章节习题做一遍,熟悉一下做题思路,错漏的地方快速巩固。
考场经验:考场上的“避雷”技巧,有哪些?
“题目刚出来的时候,读了几遍都不知道在说什么?”历年来许多学员考场上失利,并不是不会做题,而是过于紧张、不够认真、不懂技巧等,从而丢了许多不该丢的分,并错失通关。
学霸技巧1:犹豫不决时做标记
当坐在考试电脑前,稳定好心情是关键。不管复习的怎么样,都要认真的去读每一道题,找到平时做题的感觉。对不太确定的题直接标记出来,并继续做下一道题,不要纠结在一个题目上,全部做完后,在去检查和更正。
学霸技巧2:切记“朋友圈式”读题
借用黄洁洵老师的话,考场上把手放在电脑屏幕上,一个字、一个字地看题,一定要细心!有的错题不是个人水平问题,而是题意没看清。而且,做题不要定性思维,扫一样就自认为的去答题。
学霸技巧3:用排除法选择
选择题遇到不熟悉的知识点,可以思考选项之间的关联,加上自己对学科逻辑的理解和经验,推测出哪个答案比较靠谱。虽然是个投机取巧的办法,但还是有一定帮助的。
另外,大家在考场上不要太过关注、放大心中的慌张感,要逐渐适应考试,让心态平稳下来。
考试必备:2021年初级准考证打印具体步骤?
目前,全国各地的初级会计准考证打印时间基本都已公布,大家按照各地方的要求及时打印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
打印流程:登录网址→找到打印入口 → 选择报名省份 → 填写证件号码 → 填写附加码 → 核对个人信息 → 打印(具体如下)
之一步: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第二步:点击页面左下角准考证打印,进入准考证打印界面。
第三步:选择并点击:初级准考证
第四步:选择省份、证件类型、填写基本信息
第五步:进入准考证预览页面,确认信息是否正确。
第六步:开始打印,进行页面边距设置,点击页面设置后入下图所示页面,应将页边距上、下、左、右4个数值都调为0毫米,页眉和页脚都调成空。
第七步:确定保存后,回到打印预览的页面,左上角有一个打印机的按键,点击后考生可以直接打印、也使用Alt+P快捷键的方式进行打印。
注意事项:
1.准考证应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海南省明确规定)
2.认真核对初级会计准考证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确认无误再打印。
3.打印准考证必须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不分正反面,黑白或者彩色均可。
4.禁止采用截图方式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和考试须知都要打印。
5.不得擅自变更准考证的字体、式样、相片等。
6.建议大家多打印两张出来以备不时之需!
写在最后
“虽然满分很难,但60分并非遥不可及。”除了学霸的经验,大家还是要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把之前忽略的重点补上。而之前有所懈怠的同学,也不要放弃和裸考,充分利用好五一假期时光,相信努力之后,一切皆有可能。最后,祝愿大家旗开得胜!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初级会计准考证打印入口等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本文内容由东奥学员分享,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原创出处)
海南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你知道吗?考试难不难?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国家为了选拔会计人才统一组织的全国性考试,原则上一年只举行一次,考生需要在一个年度内通过两门科目的考试,才有资格申请证书。距离考试还有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那么海南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你知道吗?考试难不难?初级会计职称
海南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你知道吗?
2022年8月15日前,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汇总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在检查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后,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分别报送上报数据光盘,并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情况表及数据上报清单。9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后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公布。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 *** 和电子邮箱。更多详情请点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难不难?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难度不算很大,但其相关难度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1、考试科目少,考试内容基础
从考试科目来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难度不算大: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只考两门科目——《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并且两门科目只考客观题,和中级、注会相比其难度要低一些。
2、随机抽题,考试范围广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实行无纸化上机考试,由计算机随机抽题,教材上出现的内容都有可能成为考试的出题点,这就要求考生在备考时进行全面的复习,备考难度并不低。
3、重视基础,考查细节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以基础知识为主,目的在于帮助考生掌握基本专业知识。因此,在初级会计考试中,试题较为常规,几乎少有偏题、怪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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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2013修订)
之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 ***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 *** 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统计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 *** 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能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第五条 省人民 *** 统计机构负责建设全省统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部门统计信息互换和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 *** 同意,可以配备 *** 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 *** 统计机构指导。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置统计协管员或者指定人员,开展统计工作。
各类园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或者配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第九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任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人民 ***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以及具有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统计人员变动,应当及时补充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者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统计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二条 实施统计调查,应当遵循精简原则。通过行政记录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不得重复;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新增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原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第十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与该统计调查项目一并报经审批。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 *** 、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第十五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报经审批:
(一)由省人民 *** 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由市、县、自治县人民 *** 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人民 *** 统计机构审批;
(三)由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 *** 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后,统计机构和制定机关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指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第三条 省人民 *** 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统计工作。
市、县、自治县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及其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的工作,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与讨论有关政策,研究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充分发挥统计的咨询、服务、监督功能。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及其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统计机构,逐步实现全省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管理现代化。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 *** 应当在编制内配备专职或者 *** 统计人员。乡、民族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乡、民族乡、镇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市、县、自治县人民 *** 统计机构领导。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乡镇企业以及街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 统计人员。统计业务受所在地人民 *** 统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统计岗位证书》。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统计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统计岗位证书》由省人民 *** 统计机构统一印制。第九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人民 ***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以及具有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调离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第十条 各级人民 *** 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负责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统计检查员由各级人民 *** 统计机构或各主管部门委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发给《统计检查员证》。统计检查员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出示《统计检查员证》。
统计检查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以拒报论处。第十一条 全省性统计调查的调查方案,由省人民 *** 统计机构单独或者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各级人民 *** 工作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的调查方案,由各部门统计机构制订。调查对象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报同级人民 *** 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涉及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必须报同级人民 *** 统计机构审批。
各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 *** 统计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需要补充少量指标的,应当依法报同级人民 *** 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的统计调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第十三条 建立统一标准的省、市、县基本单位名录库。名录库的建立,应当通过基本单位普查和行政登记方式进行。各有关行政登记机构必须把行政登记资料输送到统计信息 *** ,统计机构利用行政登记资料,修订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 各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由本行政区域人民 *** 统计机构管理,统计机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发表统计公报或者统计信息。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 *** 工作部门公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报经同级人民 *** 统计机构核定。
新闻、出版单位及各种传播媒体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应当经人民 *** 统计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