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职称公示,海南省科技厅原党组书记

2023-01-28 海南职称评审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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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职称公示,海南省科技厅原党组书记

⑴ 中级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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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3、获博士学位,可直接认定中级职称。

(三)外语、计算机等条件

1、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

2、职称英语合格证书

3、取得助理工程师之后历年度考核表

4、资格证书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产品奖、优秀设计奖等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本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或新 *** 、新材料,经市以上相关方面专家鉴定认可;

4、设计、施工或在设备的运行和维修中,解决较大技术难题,经市以上相关方面专家鉴定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贡献者;

5、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技术骨干。

(五)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之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

⑵ 海南省2010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

2022海南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公式了吗

公示了。

根据2022年海南省中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结果年底已经在官网公示。

职称评审通过的人员由评定资质通知评审结果,等到公示公告无异议后,通过者将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度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人员公示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报名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要满足以下条件之—: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其它相关业务2年或以上的。

(2)有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满足前四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报名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有建筑设计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4))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 *** 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四类奖项:

(一)省自然科学奖;

(二)省技术发明奖;

(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 ***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第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向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第十一条 鼓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项目提名、评审、授予等方面,给予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同等待遇。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 *** ;

(二)省人民 *** 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或者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提名者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本省单位或者个人为之一完成单位或者之一完成人的研究开发成果。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强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属单位或集体、个人,“三资”企业和境外个人,在本市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凡具有市级水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在市科学技术局登记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资源新发现和生物新品种等),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设计、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与开发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专利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按照授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状、证书20000元

二等奖奖状、证书10000元

三等奖奖状、证书 5000元

四等奖奖状、证书 2000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证书发给对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第四条 对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经市人民 *** 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支付。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安排。

申报请奖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报告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材料;

(三)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

(四)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用户使用意见书;

(六)科技成果归档证明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一)未经鉴定的;

(二)已获省级、国家级奖励的;

(三)在申报前有争议而未解决的;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主持单位)、集体和个人申请,经市主管局、区 *** 审查后上报市评委会。

(二)市评委会评定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有异议的,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决;无异议的,报市 *** 审批授奖。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其项目研究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额的70%,不得把奖金分配给与完成该成果无关人员。奖金分配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主持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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