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 *** 职称,海南省职称申报

2024-05-30 海南职称评审网 28
A⁺AA⁻

海南省引进人才在年龄和文凭都有什么规定

这个具体可参见2017年颁布的《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其中对本科生的要求是985、211的应届毕业生可以任意选择海南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般本科毕业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海南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海南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微信号:jy002002007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职称,海南省职称申报

具体可参看文件: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之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根据《海南省人民 ***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省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省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 *** 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 *** 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 *** 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根据各自领域发展需要,制定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才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 *** 确认。市县人民 *** 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公告本市县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需求目录及具体条件。需求目录和具体条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第九条 引进人才根据条件要求,分别持下列证明资料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落户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证明资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人才: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条件的人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七)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市县人民 *** 的确认意见书。

第十条 人才落户登记由拟落户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分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二)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三)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档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人事 *** 的,也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第十一条 以上各条所涉及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性收入等条件计算的基准日为申请落户之日。

第十二条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省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该个人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要加强对人才落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县 ***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具备高级政工师职称可以去三亚落户吗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想要用职称的方式落户三亚的话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年龄小于55周岁(已满足)

40周岁(含)以下需要中级职称/中级技能......以上;40周岁以上需要高级职称/高级技能......以上(无法确定)

在三亚有对应该职称专业的工作(无法确定)

有其职称主管部门(省级)认证材料(无法确定)

总结:现在落户海南过程对比政策刚下来时,对于落户人的条件审核严格了许多,您提供的信息不够具体,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为您做出准确的回复,建议您私信或致电给我们 *** ,提供职称证书照片(保护个人隐私),您的具体年龄,在海南的工作情况等信息。户口迁移不是儿戏,在不了解您具体情况的前提下,我们不敢给出具体的回复,害怕给您落户过程造成困扰。

附:海南省人民 *** 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人才引进政策2022最新补贴

(一)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 *** 工作满5年由 *** 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人才公寓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市县 *** 负责建设、购买、分配和管理。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委托属地市县 *** 统筹安排。

(二)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三、海南人才引进落户、工作常见热门问题

1、哪些人才可按人才引进方式落户?

答:主要包括各类高层次人才;硕士学位以上人才,教育部“985 工程”“211工程”“双一流”高校和海外留学归国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高收入、高纳税人才,拥有重大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的企业创新人才、符合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的企业创办人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 职业资格的人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

2、申领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属地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由属地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省属事业单位向省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开发局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购房补贴资金按年度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3、人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

(2)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等;

(5)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劳务)合同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4、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事项具体应该由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答: *** 引进的A类(大师级)人才、B类(杰出)人才申请以“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直系亲属入学(园)需求的,C类(领军)人才、D类(拔尖)人才和E类(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申请子女转学到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中小学的,应向居住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当地中小学招生政策保障。

5、D、E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参加我省高考有什么政策?

答:已调入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的“D类(拔尖)人才、E类(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户籍在我省的,享受我省居民同等待遇,在参加我省中考,取得我省高中学籍并修读完规定学制的前提下,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

6、外籍人才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答:外籍人才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证件。

7、境外人员能否参加海南自由贸易港职业资格考试?

答:可以。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国家或海南自由贸易港职业资格考试规定条件(国籍条件除外)的境外人员,且报考的项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2020)》范围内,均可自愿报名参加相应职业和级别的职业资格考试。

8、请问外籍人才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时,最长期限是多久?

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按规定签发最长期限为5年的居留许可。

9、年收入大概多少可以享受15%个税优惠政策?

经测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约31.9万元人民币,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约21万元人民币,才能真正享受到15%的个税优惠政策,低于上述收入实际税负是低于15%。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假设在海南工作的小王综合所得年收入减去6万元减除费用、各项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是31万元,按理算高端人才。按照现行综合所得个税税率,需缴纳个税45580元。而按照海南个税优惠政策,若按15%一档税率计算,31万元需要缴纳个税46500元。由此可见小王个税实际负担是低于15%,因此无法享受海南个税优惠新政。

假设小王一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40万元,按照现行综合所得个税税率,需缴纳个税68080元。而按照海南个税优惠政策,若按15%一档税率计算,40万元需要缴纳个税60000元。据此,小王缴纳的个税超过15%的部分,即8080元将在下一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将由税务局退还给他。

10、人才落户海南有哪些好处?

答:主要有3大好处:

1. 购房补贴

对于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可凭在海南省就业、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购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生补贴标准为3.6万元一年;硕士生补贴标准为2.4万元一年;本科生补贴标准为1.8万元一年,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

2. 就业岗位

海南自贸港红利逐步释放,在这近两年,海南市场主体增加了几十万,岗位数也随之增加了几十万。海南人能享受到的一个好处就是就业岗位增加了,就业岗位的质量和可选择性也在不断提升。

3. 拥有更好“高考教育”的特权

2020年海南高考的“一本录取率”大概在25%左右,排在全国第七名,距离北京的“首都特权”还有接近20%的“巨大差距”。

但是海南的一本录取率已经和上海、天津差距不大了,换句话说,海南的高考算是比较容易的。

而且为了支持海南自贸港的人才引进,海南高考一本录取率一定会越来越高,自贸港有望成为“教育特区”。

政策依据:

*** 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 *** 办公厅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办发〔2018〕4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2号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

《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

2021海南落户条件新规有哪些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我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1、按我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 *** 职业资格的人才;

4、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我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我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5、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我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6、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7、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我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1)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 *** 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2)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 *** 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1)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2)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扩展资料:

人才落户登记由拟落户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分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二)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三)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档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人事 *** 的,也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人民 *** 网-海南省人民 *** 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定安县人民 ***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政策

海南省人民 ***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之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具有从事农业生产与管理专业技术水平和业余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之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生产与管理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不同范围的工作,两者所评职称互不套改或转换。但是,凡符合条件者,取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并不影响其向有关 *** 部门申报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第四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第五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以农业生产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根据不同职称等级考虑已达到的科技文化水平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第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定为:技术员、助理 *** 、 *** 、高级 ***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等级前标明专业类别。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技术员:

(一)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或者初中毕业后参加15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之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或经营管理,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在生产实践中成绩明显,获得群众好评。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助理 *** :

(一)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协助 *** ,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二)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

(三)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四)取得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良好。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 *** :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农业职业中学以上毕业学历,或高中毕业后参加300学时以上中等农业技术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二)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或能指导本专业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

(三)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四)取得助理 *** 职称3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生产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显著。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 *** :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农业职业高中以上毕业学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市、县级以上科技推广成果鼓励,或开发出适应本地生产的优良品种,创立市、县级农业生产品牌;或总结、创造过一项以上能在本市、县大范围内运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经验;

(三)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四)能结合生产的实践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 *** 开展技术工作;

(五)取得 *** 职称4年以上。第十一条 各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的具体条件,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或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海口拟出台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引进人才及本地居民限购一套

7月24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办法》明确,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政策,符合条件的3类海口居民家庭和7类引进人才可申购一套,安居型商品住房以100平方米以下为主,更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全文如下: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配售和上市交易等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 *** 条件,采取 *** 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原则】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 *** 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限制流转、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划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安居型商品住房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平均价格,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 *** 投资项目计划做好安居型商品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提供申购对象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委人才发展部门负责提供引进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购人员的社会保险缴交信息。

市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购人员的户籍和居住信息。

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申购人员的婚姻情况证明。

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抚恤定补优抚情况证明。

市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员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年度建设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发展、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以及各产业园区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和安居型商品住房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 ***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房源统筹】市人民 *** 将以下住房纳入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统筹管理范围:

(一)依据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并由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二)根据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需求及房源建设计划,经市 *** 同意,企业利用已供未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设或将存量商品住宅转型等方式筹集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其他依规定纳入由 *** 统筹管理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七条【项目供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保障安居型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不受本市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

第八条【招拍挂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户型面积、产权限制、建设管理等要求,作为项目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纳入与土地竞得人(中标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

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材料、投标申请时,还须一并提交承诺书,确保按照要求组织开发建设。

第九条【面积】安居型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为主,更大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第十条【房价确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在土地挂牌前报市 *** 批准后执行。在项目可运作、可持续前提下,销售价格应明显低于同区域的市场均价。

第十一条【建设和销售方式】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设。具体建设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采取现房销售方式,并按现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一户一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本市 *** 统筹管理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会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建立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信息、房源、申请审核、配售信息的电子档案。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及配售信息应符合一户一档的要求,确保符合查询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本市居民家庭申购条件】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家庭、引进人才。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 *** 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本条所称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2020年4月28日前,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2020年4月28日之后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本条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 *** 的住房。

第十四条【申购对象】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购买限制】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

申请家庭成员已购买了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停止享受住房补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自有住房产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面积核定;

(二)在本市主城区自有住房产权未登记的,按实测面积核定。

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自有住房无产权登记的,由住房所在地的镇 *** 或街道办事处协助出具相关住房情况证明。 

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由市 *** 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轮候】安居型商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取得安居型商品住房准购资格的先后顺序、可优先保障等情况实施轮候登记管理。轮候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及接受监督。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定期将本辖区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对象轮候登记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做好保障信息管理工作的衔接。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提交《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供原件核对后留存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

申请人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审查程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接受轮候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审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部门协查、函询、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办理。户籍、社保、个税、产权登记、婚姻、人才认定等相关 职能部门应当通过 *** 信息互通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在五日内出具明确核查结果。

(四)公示。经调查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区 *** 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七日。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并核发《安居型商品住房准购通知书》(以下简称《准购通知书》)。

(六)房源统筹。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定期对已取得《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购房需求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人情况统筹配售。

第二十一条【优先安排】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

(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第二十二条【轮候信息公开】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配售

第二十三条【配售范围】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面向全市范围的轮候人配售。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或者存量商品住房转化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企业轮候人配售。

市人民 *** 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向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员工定向配售。

第二十四条【配售方案】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配售前,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可售房源及轮候登记情况制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配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位置、户型面积、销售价格等;

(二)配售范围及具体条件;

(三)配售 *** 和程序;

(四)房屋销售合同签订的方式;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资格复核】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前,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配售对象资格进行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申请人按照配售方案规定的办法及程序等选定配售房号后,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及期限内签订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按约定的办法及程序选定配售房号后,因自身的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该申请人放弃本期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购买资格。申请人放弃本期购买资格的,可参与下一期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但申请人经两次按规定的办法及程序选定配售房号后,因自身的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取消其申购资格。

第二十七条【合同备案】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章 产权限制和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条【上市交易条件】 申请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和社保满十五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封闭流转】安居型商品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但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等原因确需 *** 的,购买人应当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购买条件,购买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安居型商品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继承】 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产权人死亡的,导致其所购房屋权利发生继承,继承人将所承受房屋上市交易的,参照本办法对购房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上市交易及收益分成】安居型商品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并办理下列手续的,可以上市交易:

(一)按比例缴交增值收益, *** 分成比例按照购房合同载明的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以及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的住房持有年限扣减额度确定(每年按1%扣减);

(二)依法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在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销原安居型商品住房注记,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安居型商品住房权属证书中注明“安居型商品住房”字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价格监督】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法律责任】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驳回其申请,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已经承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腾退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再受理其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因骗购安居型商品住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信用管理】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相关信用平台,进行信用监管。

第三十六条【举报受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 *** 、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 *** 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对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实施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概念】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九条【特别适用】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由市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施行及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留言咨询
提交留言

您将免费获得

  • 全面诊断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个人职称评审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评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 找出疏忽点

    我们在了解您个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目前不利于职称评审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职称评审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情况的职称评审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职称评审代评方案及报价单。

获取方案

×
请设置您的cookie偏好
欢迎来到职称评审网
我们希望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以便保障本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转及服务优化,有关我们使用cookie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了解更多。
接收Cookies
决绝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