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南卫生职称高级评审材料申报程序
【 #卫生职称# 导语】 无 从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发布的《 2022年海南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得知,2022年海南卫生职称高级评审材料申报程序已公布,7月2、3日举行考试,6月27日起打印准考证,具体详情如下:
(一)个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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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按上报材料要求( 附件 )如实填写申报评审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上交所在单位逐级审核上报,属于一线医务人员的要在报送档案材料封面注明。
(二)评前公示
各单位要对申报人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七个工作日,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的,予以上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上报。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
(三)逐级审查
1、.各单位要对所有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与原件逐一核实,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公章。
2、.各市县、委直属单位主管部门要对照基本条件做好申报人员材料的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对所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受理和上报。初审合格者,由市县卫生健康委、人事部门出具考评函件。
(四)评审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10月。省卫生健康委受理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评态基审时间另行通知。
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关于个人年度考核等次的问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等次者可申报评审;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者任期顺延一年。
(二)申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市县卫生健康委、省直企事业单位人事处(科)、委直属各单位负责受理。
(三)受聘在省内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社会办医人员,若人事关系在海南,近5年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并有考核材料,有业务技术考绩档案,符合申报条件,可以申报喊铅参加考评;社会办医人员申报须填写《社会办医人员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 附件 ),经核发执业机构的部门审核做出意见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参加考评。
(四)人机对话考试合格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在考试当年及下一年度有效。
(五)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原则上应在“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检索到。被SCI收录的专业论文须提供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目录详见省卫生健康委、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网站。
(六)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按《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原则取消我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对计算机和外语能力考试要求郑闭好的通知》(琼卫人〔2017〕8号)文件执行。
(七)由省委人才发展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提出评审。
(八)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根据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疫情防控对外援助、以及在省内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表现,直接作申报评审职称时的重要依据,评审职称时不受限制(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九)评审时,按照我省现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执行。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高级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1986]5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模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财政厅会计处或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陈宏,联系 ***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州纳管理处联系人:冯斌,联系 *** :)。
附件: 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之一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会计工作在岗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考核为“称职”以上;
3.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学历和资历需具备册码没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8年以上。
(三)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但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以上并具有会计师资格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2.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财经类科研成果奖项的获奖者(前3名);
3.正式出版的财经专业著作、译作的主要撰稿人(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设计大中型企业、省直单位、行业系统会计核算和管理系统软件并投入使用的主要设计者;
5.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
(四)其他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
2.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或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
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组织制订全省(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实施办法(主要组织者或主要编写者);
2.组织制订大、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实施办法(主要组织者或主要编写者);
3.担任至少1门中专以上水平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讲授任务,其授课量达到所在单位规定的课时量;
4.参与会计学术和相关学科研究,省级以上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获奖者(前3名);
5.主持或牵头省级行业、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审计;
6.主持、指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7.直接参与省市以上 *** 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受到有关 *** 或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二)政策理论水平
符合要求的政策理论水平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财经类专著、编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3.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且撰写经并经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主要撰稿人)。
第四条 附则
(一)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在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要求获得会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
(四)本评审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 *** n统一书号的公开出版物:“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具有i *** n或cn统一刊号的公开发行专业期刊。
(五)本评审条件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海南卫生人员晋升职称条件相关规定
之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野州敏,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 *** 、副主任 *** 、主管 *** 、 *** 、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 *** 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 *** 、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 *** 、副主任护师:
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迹困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材;
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 *** :
1.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 *** 、护师:
1.熟悉本颂枝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