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级会计师报考条件是什么?
海南中级会计师报考条件是什么?对于已经考过初级会计师小伙伴来说,已对中级会计师跃跃欲试,往往都想趁热打铁,一举拿下中级会计师考试。但是中级会计师报考条件是有一定门槛的,不是你考过了初级就能能直接报名中级的。下面就给大家讲一下中级会计师报考需要哪些条件?
中级会计师报考都需要什么条件呢?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学历条件: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其他条件:
如果上面条件不满足,但是已经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考生,可以直接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师考试。
此外除了满足财政部公布的中级会计师报名条件外,考生还应注意报名地的相关政策要求,比如部分省市对非本地户籍考生,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或居住证,有的省份要求继续教育记录等等。具体中级会计师报考都需要什么条件,需要以各省市公布的中级会计师报名公告为准。
海南经济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
海南经济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经济师考试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符合初级、中级、高级经济师报考要求的经济专业人员,均有资格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根据级别的不同,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1、初级经济师
从事经济专业工作,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
2、中级经济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中专、职高或技校毕业,取得初级经济师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3、高级经济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4)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之一及其对应的相关工作年限条件。
海南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你知道吗?考试难不难?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国家为了选拔会计人才统一组织的全国性考试,原则上一年只举行一次,考生需要在一个年度内通过两门科目的考试,才有资格申请证书。距离考试还有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那么海南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你知道吗?考试难不难?初级会计职称
海南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你知道吗?
2022年8月15日前,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汇总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在检查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后,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分别报送上报数据光盘,并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情况表及数据上报清单。9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后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公布。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 *** 和电子邮箱。更多详情请点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难不难?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难度不算很大,但其相关难度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1、考试科目少,考试内容基础
从考试科目来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难度不算大: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只考两门科目——《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并且两门科目只考客观题,和中级、注会相比其难度要低一些。
2、随机抽题,考试范围广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实行无纸化上机考试,由计算机随机抽题,教材上出现的内容都有可能成为考试的出题点,这就要求考生在备考时进行全面的复习,备考难度并不低。
3、重视基础,考查细节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以基础知识为主,目的在于帮助考生掌握基本专业知识。因此,在初级会计考试中,试题较为常规,几乎少有偏题、怪题。
更多详情请点击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2013修订)
之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 ***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 *** 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统计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 *** 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能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第五条 省人民 *** 统计机构负责建设全省统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部门统计信息互换和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 *** 同意,可以配备 *** 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 *** 统计机构指导。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置统计协管员或者指定人员,开展统计工作。
各类园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或者配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第九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任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人民 ***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以及具有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统计人员变动,应当及时补充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者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统计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二条 实施统计调查,应当遵循精简原则。通过行政记录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不得重复;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新增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原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第十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与该统计调查项目一并报经审批。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 *** 、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第十五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报经审批:
(一)由省人民 *** 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由市、县、自治县人民 *** 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人民 *** 统计机构审批;
(三)由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 *** 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后,统计机构和制定机关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