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路协会职称评审,海南省公路协会

2023-02-12 海南职称评审网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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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高级职称评审时试验检测师可以加分么

不加分。

加分最多的是发明专利,同时也是时间最长的,费用最贵的,一般需要一到两年才能弄好。

职称评审的加分项主要包括:项目获得的证书、奖状或专利证明、软著等或者注册类证书都能够为职称的评审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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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路协会职称评审,海南省公路协会

2019年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一、职称评审系列说明及岗位相关要求,不得申报与从事岗位无关的系列。

二、提高职称评审重视程度,积极参评。做好基础工作,坚决杜绝因粗心造成的各类问题。

三、提高论文质量。对于发表的论文刊物提出了具体要求,必须有国家统一认可的刊号。发表电子刊物不具备职称评审的条件。

四、做好准备工作。此次职称评审相关准备工作必须在12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公司初级评审会3月底前召开。时间的提前,主要是为了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明年职称评审通过率。

五、加大奖罚力度,严要求。职称评审与工资福利、职务晋升有直接关系。为的是每一个同事负责,对于上报资料有明显问题的抓典型,进行通报。

人力资源部副部长何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参培人员进行了详尽的讲解:

职称评审的条件、政策

结合股份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规定》(中国铁建人[2008]52号)文件,以工程系列为例,详细讲解了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1.申报条件:依据中国铁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执行。

(1)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申报具体条件如下:

①之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②直接从事施工、设计、勘察、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省部级(含中国铁道学会、中国公路学会)科技进步二等奖、股份公司级(中国爆破协会、中国岩土学会、中国施工管理企协)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获奖人;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两项、股份公司科技进步二等奖两项的主要获奖人;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简称“四优”,下同),省部级、股份公司勘察设计“四优”一等奖及以上、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获奖人;

④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获奖人,可以破格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但申报学历必须为大学本科以上,并符合上述其它条件。

⑤近5年内在国内外重点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参评论文必须为独著,且为国内核心期刊。

为统一考核评价标准,严格条件,科学量化,教授级高工评审前考核采用《集团公司教授级高工评审评分细则》(附后)。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本科毕业后,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有统一刊号)的专业、行业刊物发表过1篇以上具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参评论文必须为独著。

(3)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专科毕业后,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本科毕业后,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后,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有1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及专科毕业生不再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引导和鼓励他们参加相应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或通过取得住建部注册类执业资格后再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经集团公司批准调入的劳务派遣员工,在调入前已经取得集团公司批准的相应资格的,调入后各公司根据岗位需要及时实施聘任,且承认调入前任职年限,未经单位许可在集团公司外部评审取得的资格一律不承认。

(三)考试取得经济、会计(中、初级)资格人员,必须符合相应任职资格的学历、履职年限要求,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取得任职资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

(四)执业资格考试

1.对通过考试取得下列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但任职年限和学历必须满足要求。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和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经济师职务受聘资格;取得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

2.取得以上资格人员,只提供相应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资格登记表、任职文件(复印件)、评审表等,可不提交论文。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坚持从事专业、工作岗位、和参评系列相一致原则,严格按专业和岗位对应评审,不得评审与从事专业、工作岗位不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从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交流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或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交流到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六)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必要条件,视为重要参考条件。

(七)档案、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要评审的,委托有评审资格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保证论文质量

培训主要从论文发表要求及论文质量要求进行了详细讲解。

(一)论文发表要求

1.工程系列:参评教授级高工的,近5年内要在国内外重点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参评论文必须为独著,且为国内核心期刊;参评高工的,要在行业刊物发表过1篇以上具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参评论文必须为独著,国家级、省部级工法、股份公司优秀论文可视为公开发表论文;参评工程师的,要准备1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不需发表)。

2.政工系列:参评高级政工师的,要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有统一刊号)的专业、行业刊物独立发表过2篇以上具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参评政工师的,要准备1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不需发表)。

(二)论文质量要求

1.参评论文要严把质量关,必须由本人撰写,严禁抄袭现象。对抱有应付心态,整篇抄袭、大篇幅引用已发表论文或技术方案的,一律不予通过,并且给予处分。本人必须在“paperpass”网站()进行论文检测,提供检索证明,重复率超过30%的不得提交。

2.参评论文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与本人所经历的施工项目无关的不予通过。

3.物资管理类论文不得参评。

4.必须保证论文质量。参评高工和高政的人员,不能以发表论文为目的。论文发表前必须经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书记严格把关、认真修改。

(三)考试取得经济、会计中级资格人员,必须符合相应任职资格的学历、履职年限要求,经集团公司经济、会计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方可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

(四)对通过考试取得下列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但任职年限和学历必须满足要求。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和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经济师职务受聘资格;取得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

取得以上资格人员,按要求可不提交论文。

注意了,这些职业资格证书才是国家认可的

2018年12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发布《关于正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人才〔2018〕74号),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可实现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联网查询。

上文提及的“职业资格证书”哪些证书是国家认可的?哪些资格证书已明确作废?

一、原有职业资格证书75%已取消,目前仅剩140项

2014年以来,截止目前国务院已取消434项职业资格(详细清单见下文),占总数的75%以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中,保留140项职业资格,该《通知》还特别强调三个“不得”。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有21项

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共21项,建造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都在其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5项。

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2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3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4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5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6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7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8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9

注册城乡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10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1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冶金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13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14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评价类

1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1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水平评价类

2、工程建设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1

焊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2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电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3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电梯安装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4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筑路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水平评价类

桥隧工

防水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三、工程建设领域其他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明确提出的“三个不得”原则,是不是其他证书就全部取消了呢?不尽然!工程建设领域除了以上证书外,还有很多其他证书。例如:八大员、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工种目录列中出的184个工种以及工程领域职称等证书。

不过,从证书的含金量来说,肯定还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证书含金量高。主管部门认可的证书,有些是行业阶段性发展需要而设立,可能会阶段性存在。

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全面打通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

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建造师等职业资格年限视为相应职称年限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通知明确提出:建设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一证两用!不用换发职称证书,多省发文明确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北京、宁夏、江苏、浙江、湖北、安徽、四川、 *** 、福建、黑龙江、海南、陕西、广西、河南、上海、重庆、山西、山东、天津、甘肃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等明确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天津:

一是明确对应关系。凡通过建造师等59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二是明确过渡政策。在国务院清理规范部分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10项相关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仍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三是明确使用办法。对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山西: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山东: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陕西: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于符合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三、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宁夏:

近日,宁夏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在实际工作中,两种评价方式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缺一不可。但对于部分专业领域的专技人员来说,两种评价方式的评价内容有交叉重叠,需要花费较多精力分别准备,给个人工作带来负担,提高了单位的用人成本。

此次新规出台后,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手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甘肃: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应表》中加“*”号的职业资格为国务院清理规范已取消专业,但清理规范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其中土地登记 *** 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由原准入类职业资格现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黑龙江: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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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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