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工师职称评定细则
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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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
为进一步增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评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使这项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根据《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河北省正高级政工师评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范围
(一)参评人员
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武装保卫、老干部、 *** 、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人事等部门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二)参评单位
1、参评政工师、助理政工师和政工员的单位为党的组织健全的企业,以及不属于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2、参评高级政工师的单位为党的组织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和不属于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3、参评正高级政工师的单位为党的组织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和不属于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处级以上事业单位。
(三)不允许参评的人员
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参评;
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1年的,不能申报参评;
3、三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不能申报参评。
(四)获得其他系列职称后如何参评政工专业职务
获得其他系列职称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政工工作1年后,可以改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其业务成果、荣誉称号等要符合相应政工专业职务的晋升条件,申报和评审也要按照晋升人员的程序进行。改评政工专业职务1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其履职年限可按原有职称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二、政工业务和外语考试
(一)申报参评中、高级、正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政工业务考试,合格者方可参评。
(二)1978年(含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者,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合格者方可参评。外语免试条件:
1、硕士、博士;
2、出国留学生、出国进修生(一年以上);
3、出国预备人员EPT考试60分以上者;
4、“托福”考试450分以上者;
5、公开发表译著、译文累计3万字以上者;
6、现在深山、坝上、县(不含县)以下工作(可累计时间)达8周年以上者;
7、大专以上外语专科毕业生;
8、规定申报时间时男满55岁,女满50岁者。
(三)《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和《河北省正高级政工师评定办法》中所指的免试条件,均指外语免试条件。政工业务没有免试。
(四)外语免试者,需填写外语免试申请表,报中级职评办审核批准。
三、学历
(一)承认符合国家教委《高教学历管理规定》的学历;
(二)承认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刊授党校成人教育学历;
(三)不同学科双大专,视为相当本科学历(除党校学历外,需有教育厅的认定),年限从后取学历毕业时间算起。
四、政工年限和履职时间
(一)关于政工年限的规定
1、过去从事与政工相关的工作,如中学以上学校的政治课教员、编辑、记者等履职时间可计为政工年限;
2、 *** 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可计政工年限(委员不计算);
3、知识青年下乡在农村任支部书记、民办政治教员,可计为政工年限;
4、初评者后取大本学历者,此前政工年限折半;取得专业职务后又获大本学历者,履职期间政工年限不再折算。但获大本学历后,需有两年以上政工工作经历,才可参评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后取大专学历者,政工年限不再折半。
5、由党政机关分流、军队转业到规定参评范围单位和岗位的政工人员,调入时间不满5年而未能参加评定专业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参评:
(1)申报参评助理政工师的,大学专科毕业,要求政工工龄3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要求政工工龄8年以上;
(2)申报参评政工师的,硕士、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和研究生毕业,要求政工工龄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要求政工工龄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要求政工工龄8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要求政工工龄15年以上;
(3)、申报参评高级政工师的,博士学位获得者,要求政工工龄2年以上;硕士、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和研究生毕业,要求政工工龄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要求政工工龄1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要求政工工龄15年以上;
(4)申报参评正高级政工师,博士学位获得者,要求政工工龄在7年以上;硕士、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和研究生毕业,要求政工工龄1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要求政工工龄15年以上。
(二)关于履职时间的规定
1、履职年限以周年计;
2、有两个以上专业职务者,其履职时间按较长的一个计算。
五、文章
(一)内容
思想政治工作方面。
(二)体裁及文字数量要求
体裁: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字数:1500字以上。”
(三)文章级别
1、国家级
(1)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 *** 报、求是、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党建研究、中国工运等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以及在上述报刊的定期内刊上刊登的文章;
(2)由 *** 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中宣部、中组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新华社等部门主办的刊物和定期出刊的内刊上刊登的文章。参与上述机关组织编写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书籍,以及由上述机关组织召开的理论研讨会上宣读并获等级奖的文章;
(3)全国重点大学学报发表的文章;
(4)省级作品获得上述第(2)条所提各部门评定的等级奖的,相当国家级。
2、省级
(1)在河北日报、河北工人报、河北学刊、河北教育、河北社科论坛上发表及其定期内刊上刊登的文章;
(2)在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除第五部分第三条之一款第二项所列单位)及国家直属人民团体主办的报刊或定期出版的内刊上刊登的文章;
(3)在省委、省 *** 、省人大、省政协和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研究室、省委政法委等部门主办的刊物和定期出刊的内刊上刊登的文章。参加由上述部门组织编写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以及在上述部门召开的理论研讨会上宣读并获等级奖的文章;
(4)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文章;
(5)市级作品获得上述第(3)条所提各部门评定的等级奖的,相当省级;
3、市级
(1)在省直部委厅局(除第五部分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各部委直属的人民团体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
(2)在市级报刊上发表的文章;
(3)在市委、市 *** 、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委办公厅、市 *** 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研究室、市政法委等部门主办的的刊物和定期出刊的 内刊上刊登的文章和参与由上述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的著作。以及上述部门召开的理论研讨会上宣读并获得等级奖的文章;
大专院校学报上发表的文章。
4、核心期刊
(1)、《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2004年版,以后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的最新版为准)中所列期刊为参评政工专业职务的核心期刊。
(2)、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 *** 报、河北日报、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等影响力大的报刊,视为等同于核心期刊。
(3)、核心期刊认定为省级以上刊物。
(四)文章认定中需注意的问题
1、剪贴拼凑件不予认定;
2、一文多人署名的,只认定前三名作者;
3、文章用笔名的,不认定为个人作品;
4、作品署集体名的,不认定为个人作品;
5、著作中一般编委,书中没有注明为撰稿人的,不予认定为其作品;
6、电台、电视台广播稿、非正式出版物和非定期出刊的内刊上刊登的文章,不认定为有效作品;
7、由出版社汇集多名作者的多篇文章的图书和杂志社汇集多名作者的多篇文章的增刊,不认定为省级文章(按原发表报刊级别认定)。
8、三名以下作者合著的著作,只认定为之一作者的专著,第二、三作者只认定为一篇文章。四名以上(含四名)作者合著的著作只认定为作者的一篇文章。
六、荣誉称号
(一)荣誉级别
1、国家级
(1)由 *** 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和中办、国办、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授予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优秀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全国劳动模范及其同类称号;
(2)由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团中央等部门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
2、省级
(1)省委、省 *** 、省人大、省政协和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和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及全国政研会等单位授予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优秀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劳动模范及其同类称号;
(2)由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
3、市级
(1)由市委、市 *** 、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委办公厅、市 *** 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政法委和省直各厅局及省政研会等单位授予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优秀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劳动模范及其同类称号;
(2)由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授予的五一奖章、“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
(3)由大学本科院校、省属大型企业授予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4、县级
按省、市级的认定标准类推。
(二)荣誉认定中需注意的问题
1、荣誉称号的获得时间以称号年度认定;初评者为申报年5月底以前五年之内,晋升者为任下一级专业职务年限内;
2、锦旗、奖牌等不易携带的荣誉证件,需附实物照片。且有单位证明(需单位负责人签字);
3、无受奖单位名称的流动荣誉称号,需附颁发单位和受奖单位双方证明(需负责人签字);
4、单项活动奖下推一级认定。如:大学生暑期实践活动组织奖、单项临时性工作奖等;
5、对所在单位集体荣誉称号起主要作用人员:单位党组织书记、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6、上级单位领导,不能享用下属单位和下属部门获得的荣誉称号。
七、业绩推广
(一)以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和 *** 名义或其主要综合部门组织召开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交流会正式发言,或创造了有一定推广价值和实际效果的工作经验,按工作贡献计分(需要有发言材料及组织召开会议单位和本单位双方证明,双方负责人签字)。
(二)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对本人或本人负责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工作经验与事迹报道(1500字以上),分别按降一级荣誉称号对待(要有新闻媒体报道原件)。
八、案卷材料的组织
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向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参评人员的材料时,勿需装订,各部分用隔页纸分开用口取纸标注。
材料依次为:
1、《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登记表》;
2、《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
表中所填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考核意见等主要内容,要经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审核,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签字;
3、本人更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该证书需中级职评办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盖章;
4、本人中级、副高级专业职务资格证书(原件);
5、《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原件)。
取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需每三年参加一次培训。
6、政工业务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该证书在两年内有效;
7、需参加外语考试人员的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该证书在两年内有效;
8、本人获得的荣誉称号证书(原件);
9、本人专业成果。包括出版的专著(担任主编、副主编)、在书、报、刊上发表的文章,研讨会上宣读并获等级奖的文章等(原件);
10、业绩推广材料;
11、工作报告。
九、申报时需注意的问题
1、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申报年的5月31日(履职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年的7月31日)。
2、中级职评办要将申报参评高级政工师、正高级政工师的人员,按企业、事业单位分类造册、报卷。
3、申报材料用高强度牛皮纸袋包装(正、侧面要标明姓名、单位)。
4、要在所载文章的书刊目录中对参评作者姓名、文章题目进行明显标识,以方便查找审核。
本细则由省政工职评办负责解释。
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
2006年2月
冀人社 2009 67号文
*** 河北省委宣传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2009]67号
关于我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
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宣传部,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工专业职务申报评审工作的管理
从2009年起,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纳入省职改办统一管理,与全省职称工作同步进行。省职改办负责对全省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评审结果的审批发文以及对取得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人员的证书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各设区市职改办负责对所辖申报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评审结果需报省职改办备案);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和省属单位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及全省政工专业人员业务考试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政工专业职务申报评审的范围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精神,从2009年起,全省申报评审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范围调整为:全省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对已取得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现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任职资格一年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政工专业职务申报评审的条件
全省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职务资格时,暂按《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河北省正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执行,待对申报评审条件进一步规范完善后,按新的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评审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申报。对外语水平不作要求。
四、已批准聘用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待遇
在组织此次聘用时,对2006年12月30日前事业单位已取得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已聘的在职在岗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实行聘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更高等级控制。各用人单位要本着择优聘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聘用程序,确定聘用人员后,经公示无异议的,聘用方案报省、市政工职评办核准,增加的工资从本通知下发后,批准聘用方案下月起执行。对2007年1月1日以后事业单位已取得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并已批准聘用的在职在岗人员(含2006年12月30日至今已批准退休的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全部按专业技术职务更低岗位等级兑现工资待遇,从聘用方案批准之下月起执行。
对所聘政工职务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更高职务的,此次只能在下一级职务相应等级聘用。
*** 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河北省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不同的作者,不同的职称评定等级,不同的作者专业领域和地域单位,政策也不一样。所以职称评定条件是有区别的。河北省工程系列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和评审条件:
一.学历和资格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参加职称全国统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省级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二)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三)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编写完成三项以上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四)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新产品(品种)开发,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3项以上;
(五)是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2项以上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人,或者是参与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5项以上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技术骨干;
(六)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建设面积50000亩以上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林业治理工程或自然保护区工程,并参与设计、施工、验收工作;或参与本领域面积50万亩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七)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全程参与水土流失、荒漠化、沙化土地监测、预测预警、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规划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或繁育、野生动物疫情防控监测评估工作或主持本专业领域的专项技术工作;或参与编写水土保持、荒漠化和沙化监测、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调查、监测与评价、野生动物繁殖与繁育、野生动物疫情防控监测与评价等专题报告2份;
(八)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林业相关产业项目的项目设计或项目实施2项;
(九)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专业领域的大型科研项目或区域调查监测、规划设计项目;
(10)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过中等城市的城市生态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省级森林公园、中型景区、中型公园、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工5项以上;
(十一)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过三个以上城市森林、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咨询项目,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参与完成5项以上中型或相当规模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十二)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过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鉴定;
(十三)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重要设备设计、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标准化和信息化、制造技术等工作;
(十四)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林业行业RD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林业行业RD项目;
(十五)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林业及类似土木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作5项以上;
县级以下人员可以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为本县引进、示范和推广先进技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参与市级以上重大推广项目的实施;
(三)在创新基层技术推广方式 *** 、培育社会化技术服务组织、培育基层技术骨干和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绩效结果的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以上,或市(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人员定额为准);
(二)参与省重点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工作,并通过省主管部门验收(以验收报告、专家评审和论证报告为准);
(3)参与主持林业科研、生产、经营、资源保护等相关工作,通过创新解决2项以上技术难题,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以验收报告为准);
(4)获得本专业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
(5)编制中主要涉及的国家、省、地方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并已公布实施(以公布的参加人员名单为准);
县级以下人员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参加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在主要研究名单中);
(二)参与国家、省、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制定、编制,并发布实施(以发布的参与人员名单为准);
获得本专业国家专利一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动词 (verb的缩写)论文和作品的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主编(前三名),出版过一个以上版本的专业学术著作;
(二)独立或作为之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
(3)撰写2份以上技术报告(包括: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本人直接承担的项目;
县级以下人员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二)撰写重大项目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或撰写2份以上技术培训材料,并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三)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技术讲座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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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