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师职称评审,河北省副主任药师评审流程

2024-05-12 河北职称评审网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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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定药师?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人事部规定:中级职称及以下职称全部通过考试晋升,不设评定。专科毕业满两年报考药师;本科毕业满一年报考药师;中专毕业满一年报考药士,药士满五年报考药师。每年考一次,选地市级人社局为报考点。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考评结合。还有执业药师是资格证,也通过考试晋升,更低学历为专科。

如何评药师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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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扩展资料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成绩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报名时填写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登录唯一官方网站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查询成绩,一般在每年7月份左右。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主干学科:药学、化学、生物学。

主要课程:人体解剖生理学、微生物和免疫学、医学统计学、天然药物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药物化学、药剂学、药事管理学、临床医学概论。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22周左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学职称考试

执业药师如何评中级职称?

去年8月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中有提到:

符合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副主任药师评审条件

副主任药师评审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 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 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药师是属于工作岗位定义,而执业药师是属于资格认证定义,这两者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从属性关系来讲,执业药师证持有人才能够做药师的工作。药师分为初级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不同的级别。

药师工作就是跟药物打交道,把药物安全的交给病人,并且告诉病人如何正确使用,这需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才行。所以为了能够让药师的从业者都具备专业能力,国家才制定了执业药师证这个专业认证。只有获得了执业药师证的人才能够做跟药物相关的工作。

职称药师和执业药师有什么区别:

执业医师:这是由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制定的,通常在药店和制药公司都有。

职称药师:这是由卫生部制定的。一般来说,它是医院药学和临床药师。它分为药师、初级药师、主任药师(讲师)、副主任药师(副教授)和主任药师(教授)。

职称药师:

初级师:县级由所在单位聘任,然后报卫生局、人事局备案。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由卫生局聘任,报人事局备案。中级职称聘用意见由你单位提出后,可报卫生局审批,再报人事局审批。

执业药师:

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需要执业药师,一般负责质量,需要有一定年限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如药房维修人员、验收人员等)。

药剂师职称评审要求都有哪些

1、药师是初级职称,本科毕业在药店工作一年就可以申报,到单位管职称的部门(人事部门)领张申报表填上,不需要考试。

2、主管医师是中级职称,只要获得药师证后在专业岗位工作满三年,药厂也可以。需要考试。

3、药厂可以评主管 *** ,也是中级职称。

4、报考职称的话,报名前后详细查看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考试范围,一是参加考前突击培训班,二是根据大纲查资料学习。

5、工程师职称系列相对广些,药师相对专业性强些。

如何评药师职称?有什么条件?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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