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下属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共设23个内设机构,现列举如下:
(一)办公室(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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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保卫和厅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政务( *** 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编制管理;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河北行政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三)法规处(政策研究处)。
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省行政管理学会的日常事宜。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冀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
(五)基金和财务处。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厅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厅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就业促进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拟定国(境)、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 *** 、高级 *** 及省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定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与留学服务。
(十一)职称管理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拟订全省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监督指导职称考试。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 *** 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 *** 计划的审核或备案。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全省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省 *** 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五)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省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拟订全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审核;承办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十八)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工伤保险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省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 *** 工作处)。
组织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省并参与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建立全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 *** 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二十三)劳动监察局。
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一、二处。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称证书是真的吗?
自从国家实施职称以考代评以来,职改办已经取消了,不再评职称了。网上流行的职改办发的职称全都是假的,人事厅完全没有备案的。
河北省档案高级职称归哪个部门管
省专业技术职称办公室负责。
2019年河北省档案局并入省办公厅后,档案馆员的一系列职称等级事项,原来由省档案局负责,以后统由现在的省办公厅负责组织审核上报,继续由原来的省专业技术职称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定。
河北省,古属冀州、直隶,简称冀,辖11个地级市,省会石家庄。
冀职改办全称
首先,需要了解“职改办”是什么,河北省职改办全称是“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归属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简称:专技处),该处的主要工作是之一是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省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冀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其二是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拟订全省职称考试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其三是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及相关专家出国培训、组织休假,等等。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讯地址是什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改办)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
公交:40路 在儿童活动中心下车
冀国资职改办不能用
可以用。
只不过市场上市里职称挂靠的比较多,各专业职称评审由各职能所属部门进行评审,这是河北省 *** 的规定,有文件可以查询的。
资料扩展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冀职改办字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省直各部门职改办: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一项有效措施。为使考试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现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有关规定作调整完善,即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免考(即可以不参加考试)、参考(即必须参加考试,但成绩不要求必须合格)、合格(即不但必须参加考试,而且成绩要达到合格水平)分别要求: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免考范围:
1.获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获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科免考中级,本科免考高级)。
4.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从非专业技术岗位到参评的专业技术岗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从国外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特殊津贴专家、跨世纪人才工程之一层次人选和特殊技艺人才),首次在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军队转业干部,首次在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转评人员,转评前已通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参考范围:
1.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文博、电影放映、文学创作、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体育教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从事地质勘察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县乡两级水利、林业、农业(包括种植业、农机、畜牧、农垦、水产)机构从事农业技术以及农业推广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县以下(不含县)农村乡、镇中小学教师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除上述(一)、(二)项所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且成绩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合格标准。其中涉及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1.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科目(模块)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合格标准,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研究确定。
2.专业技术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我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如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附表(附后)中任意两个科目(模块)的考试;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附表中任意三个科目(模块)的考试,并且同一编的科目(模块)只能任选其一。
3.参加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发给省人事考试中心职称考试处印发的成绩通知单。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合格证书。
4.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属参考范围的人员,考试成绩未达到国家或省规定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逾期自然失效。
(四)从年起,职称工作申报评审按照全省职称工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的统一组织实施,不再等待当年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根据申报晋升的专业要求,自行选定适当年份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职改部门和考试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考试程序,严肃考风考纪,提高考试工作的科学性,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切实把“人事考试公正”工作品牌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试行。
附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表
河北省职改办
二__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