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称评审条件公征员,湖北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2024-05-19 湖北职称评审网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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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武汉市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如下:

条件:

1、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级别职称系列(专业)规定的评审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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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称评审条件公征员,湖北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2、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流程:

1、申报人向所在工作单位进行职称评定申报。

2、单位首审: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3、上级主管部门及人社行政部门复审。

4、职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重点审查岗位职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等基本条件以及破格、转评、两类岗位任职等相关手续,并提出终审意见。

5、评委会将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审的专业、级别,通过人员的姓名、单位,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 *** 、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湖北省事业单位职称评定条件

评定分三个等级,每一等级有不同条件。助理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中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高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高级职称的评定条件

高级职称的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高级职称的分类:

高等学校教师、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出版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文物博物专业、档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技工学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翻译专业 、广播电视播音、

海关专业人员、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经济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专业、公证员、律师、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职称评审的材料清单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专业论文要求:

1、必须亲自撰写,不得抄袭。

2、要结合本人工作和岗位实际。

3、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业务工作总结要求:

1、要把自己工作的经历写清楚。

2、要把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写清楚。

3、要把发表的论文或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奖励写清楚。

4、字数不少于 1500 字。

5、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

6、《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7、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8、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

凡不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的,概不受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称评审

公证员资格取得条件是什么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4、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5、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6、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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