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2022年职称评定
关于黄冈市2022年职称评定如下: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2〕45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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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范围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记入全省、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申报渠道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推荐人员参加高级职称评审时填写2022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限制。由用人单位、人事 *** 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或设在相关区域的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 *** 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中央在鄂等单位或外省需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疫情一线人员晋升职称的优惠政策
1、初级职称人员可提前一年晋升中级职称。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免于一次业务考试,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一、抗疫人员职称评审优惠政策:
1、初级职称人员可提前一年晋升中级职称。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免于一次业务考试,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二、抗疫医护人员子女加分政策:
1、湖北省 2020 年为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中考加 10 分、参加高考者同批次优先调整专业 ;
2、河南也为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中考加 10 分;
3、山西大同为援鄂医护子女中考成绩加 30 分等等。
三、抗疫一线人员界定:
1、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 *** 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
2、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 *** 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湖北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
湖北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之一级职称(正高级)评审条件:
1、年龄:在 45 周岁以上,且在湖北省有持续工作三年以上的考生,需符合该职称申报要求的年龄
2、学历:需具备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的学历,及继续教育经历,或同等学历
3、职称:必须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的资格要求,且要求持有有效的中级职称资格证书。
4、考试:考生须参加省职称评审考试,并通过考核,并取得通过成绩
2022年湖北省高级经济师评审材料如下:
(一)不装订部分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分为两部分:
(1)手写纸质版,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一式2份,采用武汉市统一印制的表格填写,不得复印);
(2)新系统生成版,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系统下载打印1份)。
2.《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A3幅面正面打印一式20份,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盖章有效。
(二)“资格类”装订部分(按以下顺序排列,打印目录)
1.评审材料目录1份;
2.《诚信承诺书》原件1份;
3.申报人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A4幅面,下同);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单位提供);
5.全国《高级经济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打印件1份;
6.经济师资格证书(或对应经济师职称使用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原件送审,复印件单位提供);
7.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提交证明本单位性质的有效文(证)件,本人在我省连续一年缴纳社保的证明和确认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有效证明(单位提供);
8.《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2017—2021年5个年度。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