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壹』 2019年贵州省初级职称评审流程
河北评审流程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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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九级中级职称吧,有了中级职称,其他就是看你单位的规定了,如果你单位九级岗位只有1个,那么应该先满足工龄长,贡献大的职工,年轻人以后还有机会的
『叁』 贵州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报考条件有什么规定
贵州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报考条件有什么规定?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的信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的信息,供大家参考。
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信息暂未公布,大家可参考2020报名信息,预计不会有太大改变,2020年报名信息如下:
初级会计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29日,网上审核时间为11月6日—30日的工作日,缴费时间至12月5日22:00截止。
初级会计报名条件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条件如下,想要报名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的小伙伴可作参考: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以上学历。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参加会计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本次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注: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环球青藤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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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贵州省初级职称申报条件
贵州省初级职称申报条件不多,比如教师系列初级职称只要参加工作一年,本科学历可以申报二级教师职称,专科学历可以申报三级教师职称,应届毕业生直接认定,提供学历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劳动合同就可以了。
『伍』 贵州初级助理工程师合格分数线是多少
全国各个地区的合格分数不一样,应以当地人事考试网公布的信息为主。合格标内准由各容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总分的60%。
二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情况初步统计为,《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为45分~60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为45分~72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根据科目、省份不同而不同。
报考人员须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报名表,由考场人员将报名信息现场录入计算机。报考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并经报考人员核对、签字确认(照片信息的采集,在入场考试前进行)。
(5)贵州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扩展阅读:
任职条件为: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 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专科毕业。
『陆』 贵州初级会计职称证书领取时间
贵州会计证的2019年领取时间为10月份进行,其中贵阳地区可以代领,专其他地区需去现场领取。属初级会计考试合格证一般在考后两个月左右开始领取,领取时间各地区有所差异。贵州初级会计报名时间在2019年11月1日-30日。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日期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其中《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考务安排,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地区准考证打印起止日期都不尽相同,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所在地区的考务通知,以免延误考试。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贵州初级会计职称证书领取时间?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柒』 贵州初级会计报名时间
贵州初级会计报名时间是2019年11月15-30日。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推迟举行,回具体考试日期和工作安排答另行通知。其中《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一)报名参加初级会计证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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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要多少学时
一年申报一次,需要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每年中、高级职称人员至少需要完成72学时,其中公需学时至少24学时,专业课时至少48学时。
『玖』 贵州省初级执行药师证报考条件
可以的,只要你的工作年限满足条件就可以,如果是成人高考的话,工作版年限是从你工作之日算权起,而不是你拿到成人高考证书以后。但你如果报名的话必须有相关的毕业证书以及足够的工作年限。护理学专业是可以报考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的。部分地区报名通知中已经明确指出,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中“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包括生物类、化学类和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另外,在目前公布的各地报名通知中可以看到,有些地区虽未明确指出护理学专业可以报考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但根据各地公布的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专业目录可以看到,护理学专业也都是名列其中的。根据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护理学专业是能报名参加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的,但各地在进行执业药师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时,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特殊要求,最终报名情况还要以当地要求为准。
『拾』 请问贵州省初级助理工程师考试什么时候报名
一般单位都复可以到相应制的人事部门进行申报.如果考也是可以的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以后报名,去年是11月7日考的,有关信息你可以随时到GZ *** .GOV.CN贵州省人事厅网站查询.今年的考试文件估计也得到7月份发.注意哟
贵州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如下:
2022年卫生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2022年1月3日。
2022年卫生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2022年1月4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四)考试形式:2022年除初级护师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外,其余卫生职称考试都是人机考试。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各地人社局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应该去什么地方够买啊?
您好,会计网为您解答
根据《贵州省2014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相关事项》,
考试大纲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09〕10号)印发的大纲为准。
考生可自由选用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编写,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系列书籍作为辅助教材。
你可以打 *** 到当地财政局咨询一下是否能够订购教材,有些地方财政局是可以订购教材的。你也可以到当地大型正规的书店或者网上书店购买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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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大纲2022哪科变动更大?
中级会计考试大纲2022哪科变动更大?历年来,考试大纲都是众考生复习时必不可缺的资料之一。因此考生们要对考纲的一举一动加以关注。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去了解下!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中级会计考试大纲2022哪科变动更大?
今年中级会计考试大纲变动更大的,当属《中级会计实务》。不仅章节数量从19章增加至24章,之前删除的债务重组也重回江湖。
中级会计准考证打印时间公布了吗?
截止目前,仅以下地区公布了准考证打印时间,详情如下:
天津市:2022年8月25日—9月4日
上海市:2022年8月26日10:00至9月1日24:00期间
广东省:2022年8月22日至9月2日
湖北省:2022年8月20日至8月30日期间,9月1日14时后补打
新疆兵团:考试前一周内
贵州省:2022年8月23日至8月30日
中级会计合格标准是什么?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科目满分都是100分,合格标准为60分考生需要在连续两年内,三门科目都达到60分以上才能通过考试。
更多关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问题,可以进入高顿教育网站咨询()。
谁有贵州省建筑工程管理中级职称考试资料,我有考试大纲,请各位大侠提供些复习资料。
职称考试不是靠英语和计算机吗?还要找啥复习资料!自己顶教材看去
电大的大专学历国家承认吗,能参加会计职称考试吗,
电大的大专学历国家认可,参加会计职称条件是:
考试简介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2。
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会计职称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手续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0月中旬到11月底。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有特殊情况,财政部财另行通知,以实际通知为准。
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编辑本段中级职称考试
考试简介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1。
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分一天半进行,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报名手续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0月中旬到11月底。(以当地财政部门通知为准)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考试教材介绍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等情况,新编2010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以新编考试大纲为依据,组织编写了2010年度考试辅导教材。新编考试辅导教材包含《中级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财务管理》。新编考试辅导教材注重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和会计实务的操作性,增加了相关例题讲解,帮助考生复习理解考试大纲相关内容。 《中级经济法》和《中级财务管理》 作者: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出版社:中国财经出版社 《中级会计实务》 作者: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出 版 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成绩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编辑本段高级会计师考试
考试简介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16个省市的工作。2005年至2007年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 *** 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 *** 自治区、新疆 *** 尔自治区等29个省、区、市进行试点。2008年度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
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级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度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会计职称
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 考试方式 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报名时间 5月中下旬--6月中旬报名。(以当地财政部门通知为准)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为9月初举行,具体时间以当年考试时间为准。2011年考试时间为9月4日上午8:30-12:00。 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 考试要求 1.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2.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3.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4.中央单位在确定本部门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时,如有需要,可与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联系,取得本部门考试人员成绩相关信息。 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合格标准 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编辑本段《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会[2000]11号) 之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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