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员职称,贵州省公证协会会长

2024-06-09 贵州职称评审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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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证条例(2004修正)

贵州省公证员职称,贵州省公证协会会长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权。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事实,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办理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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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台港澳公证事务,应由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公证机构办理。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事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名大学以上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涉外法律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执业公证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专职或 *** 外语翻译。

申请人应当向县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初审合格的逐级报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合格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须由公证员进行。

公证员是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试考核取得资格,持有公证员执业证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公证工作的主管机关。公证员协会是公证员的自律性行业组织。第二章 公证业务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一)合同(契约)、协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委托、担保、赠与、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财产的分割、 *** 、继承和放弃财产权的声明;

(四)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认领亲子女;

(五)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 *** ;

(六)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许可及 *** ;

(七)拍卖、招标投标、考试、评奖、竞赛等竞争行为;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亲属关系;

(三)出生、生存、居住、死亡、婚姻状况、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等;

(四)学历、经历、职称、职务、国籍;

(五)继承权的确认;

(六)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债权债务情况;

(七)企业的承包、租赁合同;

(八)文书、证件和作成日期及签名、印鉴属实;

(九)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不可抗力事件;

(十一)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第八条 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 合同,非耕地使用权拍卖;

(二)城乡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分割、抵押、交换、买卖以及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书;

(三)涉外和涉台港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

(四)国有资产在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的委托协议书;

(五)以保证、抵押、质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合同,涉外融资租赁合同,世界银行贷款合同;

(六)境外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授权中国公民代办申请、登记等事项的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中国公民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七)证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中外文本内容相符;

(八)涉外收养,认领亲子女;

(九)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

(十)大中型工程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承包合同;

(十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有产权纠纷或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

(十二)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十三)当事人书面约定必须公证方可生效的行为和文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其他事项。

公证员的职称

初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

中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

高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公证员任职条件是什么?

担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扩展资料:

公证员不得担任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证员

担任公证员需要什么条件?

担任公证员分为一般任职和考核任职两种方式。

一、通过一般任职担任公证员的条件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一般任职程序担任公证员:

1.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被开除公职的;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通过考核任职担任公证员的条件是: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人员:

1.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治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1.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被开除公职的;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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