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职称一定要人社局审核吗
是的,南宁职称需要经过人社局审核才能取得职称资格。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职称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南宁市 *** 进行审批。一般报名参加职称评定的考生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证明、考生资历证明材料等。另外,在报考职称评审时,考生还需要附上有关单位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职业资格、业绩成绩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审核通过后,考生就可以参加职称评审考试,并获得职称资格。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农技职称评比几年一次
农技职称评比每年一次的,为了促进我区农村人才成长,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农业专业人才对“乡村振兴战略”的积极促进作用,根据省农职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农民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22年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以下简称农职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1、申请人:凡在农业生产之一线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化、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水利等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申请评定农民技术职称。
2、评审条件:全区农职评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实施意见》要求进行(见附件1),坚持“重业绩、重水平、重能力”的原则,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
3、评审专业:今年评审专业有:蔬菜、果树、粮油、食用菌、茶叶、蚕桑、中药材、植物保护、养蜂、畜牧兽医、家禽、经济动物饲养、农作物栽培、农产品粗加工、林业、园林、花卉、农业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农田水利、农电、海(淡)水养殖等22个,农村财会不在农民职称评审范围内。
4、技术职称:分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 *** 、农民 *** 、农民高级 *** 四个等级。评定后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二、评审程序
1、初中级农民技术职称: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 *** 和农民 *** 由镇(街道)考核小组负责审查后,将推荐材料(一式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其中一张贴于推荐表上),于9月9日前上报区农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协),由区农职评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审表还需报送电子版。
2、高级农民技术职称:农民高级 *** 由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评审,每两年一次。由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上报,区农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经杭州市农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省农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相关程序进行评定。申报农民高级 *** 的将评审表、成果材料、个人业务总结、原评定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一寸照片4张(材料不全不予受理)于9月9日前上报区农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协内)。评审表还需报送电子版。
三、相关要求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结合农民素质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特别要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同志、农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成员、种养大户进行申报。拥有农民技术人员的基地未来申报科协项目
农民职称评定
农民职称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标志,不与岗位和聘用等硬性挂钩。农民职称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农艺师、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正高级农艺师。
农民职称评定范围包括粮、棉、油、果、菜、茶等种植业,畜牧兽医、饲料兽药、淡水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和农民专业合作服务行业等。
评定对象主要包括在上述领域的农村科技带头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生产 *** 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骨干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不纳入评审范围。
按本办法申报农民技术员职称:
(一)能掌握农、林(果)、牧、渔业生产中的一项或几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运用于试验、示范、推广等项工作,解决和总结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大成绩的。
(二)农村青年初中毕业生从事三年以上农业技术工作,在实践中成绩显著,或在某项专题研究和技术应用上取得成绩,获得县以上(含县)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成果奖励的。第四条 农民技术员的职称评定。
主要是根据其工作实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进行多种形式的考核或考试,其成绩可作为评定的参考条件。第五条 市、县(区)成立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县(区)科委、农委、科协、成人教育局(办)组成。
下设办公室(设在科委内),负责对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组建由专家组成的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以及对申报人员的考核等工作。
镇成立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负责办理申报、培训、初评、推荐工作。第六条 申报农民技术员职称的人员,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向镇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职称评定表,经镇评审小组初评后送县(区)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七条 经县(区)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后的农民技术员名单,报县(区)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由县(区)人民 *** 发给职称证书,并报市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入册备案。
职称证书可作为聘用的依据。职称证书由市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第八条 被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按有关规定不与工资挂钩。各级 *** 有关业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在聘用合同期内,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农、林(果)、牧、渔等种养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范围,农村其它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区)过去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