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5年卫生系统副高护理评审通过公布名单什么时候知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2015年度高级职称(之一批)评审结果进行二次公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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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为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根据职称评审审批程序及有关政策规定,我办决定在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对高校、中职教师等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中小学教师系列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经集中审核未存在问题人员的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群众如对公示范围内评审对象的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于公示结束之日前以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提交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楼5楼511室)或相关系列职改办。邮寄送达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凡以匿名形式反映情况的不予受理。对反映的情况或问题,我办将严格按照职称管理工作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核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将在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后,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发文公布。
群众如实反映情况受法律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全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担本厅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及自治区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承担厅机关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日常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厅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本厅综合统计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承办就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区就业管理规定。
(五)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规划;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承办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组织拟订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工作;拟订人员调配及随军家属安置政策;负责自治区本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事 *** 对象的出国政审工作。
(六)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处、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中直驻桂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随调配偶工作安排情况;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宣传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继续教育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管理;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技工院校招生计划备案。承办职业能力建设和就业培训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称号专家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回国专家、留学人员来桂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我区 *** 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人员 *** (含 *** 国[境]外人员)、流动、职务聘任、考核、奖励、惩戒、辞聘解聘等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审核事宜,承办公开 *** 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项并监督实施。
(十)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承办非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
(十二)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能力鉴定及丧葬费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直驻桂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工资及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中直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条件的审核。
(十四)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组织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审核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规划、基金管理办法、用药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等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及服务管理等具体办法,组织开展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用药目录制订工作;拟订自治区直属驻邕及中直驻邕单位医疗、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负责自治区直属驻邕及中直驻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工伤保险用药目录评审及增删工作;负责自治区直属用人单位和中直驻桂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及自治区直属用人单位和中直驻桂用人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及标准并负责对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办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跨地区劳动监察案件进行协调处理;负责自治区直属驻邕及中直驻邕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二十一)引进国外智力处(出国[境]培训处、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承担引智成果推广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政策,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引进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管理和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检查;拟订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办法;负责引智行政许可工作;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申报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和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二十二) *** 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 、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督查、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 *** 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厅机关接访工作;承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 *** 交由本厅办理的相关 *** 任务。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自治区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自治区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自治区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2004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民营科技企业行为,维护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运行,以技术开发、技术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经济实体。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扶持、引导其健康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民营科技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
(二)指导、监督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以及发证工作;
(四)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的成果评定和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五)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人才培训等工作;
(六)负责民营科技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七)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人。第五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金融、发展与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审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民营科技企业的设立、认定与变更第六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企业登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
(一)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施和条件;
(三)以技术开发、技术 *** 以及新产品开发为主要业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拥有合法的专利或者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第七条 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除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有资产必须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有租赁、委托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等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产权份额、利益分享、风险责任、中止合同的条例以及租赁金、保证金等权利、义务;
(三)经营者应当具有支付租赁金、保证金等方面的能力或者其他担保。第八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领取资格证书。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折价作注册资本。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撤销、歇业、迁移地址、变更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经营和经营方式等,应当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报原认定机关备案。第三章 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其国有资产部分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和处置。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实行国有民营或者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按照国有民营方式投资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保值、增值。
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或者股份制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各产权主体的产权关系、利益分享及风险责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民营科技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核算与审计。对其中经营不善,亏损超出经营者的保证能力,且无改变这种状况可能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者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中止原签订的经营合同。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等个人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后可以作价入股投资。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自主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自主从事经营活动,自行决定科研、生产、销售和分配,自行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人员聘用和辞退。
广西中小学教师的初级职称应具备哪些条件
广西中小学教师的初级职称评定标准:(具体查看广西中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文件)
评定标准:中学一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专业基础知识较扎实,教育教 学能力较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和教学 *** ,在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理论 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承担教学公开课,取得较好的效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之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市、县级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教育技术教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4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语种自选一门。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在县城以上工作的城镇中学教师,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45学分学习要求,其中自学30学 分,参加业余培训、脱产培训、科研教改不少于15学分,一并提交《中小学教师教育登记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及上级行政部门要求 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职业中学教师1年以上)。
二、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教师减少2节),班主任6节,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工作。
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市级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熟练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次以上学科小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初三年级或高三年级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教研员承担一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的研究。
(三)教研员协助推广教研成果,参与组织过教师培训工作或组织过教学经验交流会;教育技术教研员参与过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四、教师每年承担一次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须提交学校证明材料)。
五、参与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效果明显
(一)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整体素质比较高。
(二)面向全体学生,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教书育人成绩比较突出,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
二、教学效果明显
(一)任教受学生欢迎,所教班级学生成绩有明显进步,及格率、优秀率在本年级处于较高水平。
(二)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或高中毕业会考、高考,学生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操作能力明显提高,参加校级以上各类专业技能比赛获得较好成绩。
(三)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教学研究课效果较好。
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显著
(一)独立完成教育教学论文2篇。
(二)参加教育科学研究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非学科任课教师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德育教师
面向全体学生,注意培养学生干部,转化后进生工作成效显著,学生犯罪率为零。所管班级被评为2次校级以上或1次镇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个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以上各项均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
所教班级学生学习兴趣浓,教学效果好,学生学习成绩明显提高,或专业技能明显加强。
3、教研员(教育技术教师)
开展教科研(教育技术)活动成绩较突出,参与县级以上学科(教育技术)科研课题研究1项,或者推广优秀课题成果1项,并取得一定效果。积极参与培训 教学(教育技术)骨干的工作,在提高教师(教育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方面取得成绩。指导当地学科(教育技术)教学取得成效,成为当地教学、科研骨干。
4、校级领导
学校管理成绩突出,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 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市级”指地级市;“县级”指县、县级市、县级区。
(五)“德育教师”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学校团委书记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六)“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确认 *** :
1、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
2、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担任副班主任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3、图、音、体、劳技、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4、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七)“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参加,并有教导处、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
从事人事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申报工程系列
区直各有关厅(局)职改办(人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和自治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二00八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8]96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电子信息工程系列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治区人才强桂战略的总体部署和对职称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以服务广西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党委 *** 中心工作的“三个服务”为目标,拓展职称工作领域,进一步调整完善高级、中级、初级各层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形成一个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氛围,努力为促进广西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电子信息工程以及相关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符合相应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电子信息工程系列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电子信息工程以及相关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一年以上,符合相应条件者,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人事(职改)部门确认,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电子信息工程系列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三、申报评审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审议。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等情况,写出具体推荐意见并注明审议推荐小组投票结果。 (二)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公示申报材料: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前,由其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意见填写在评审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公示材料包括:本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材料。凡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评委会一律不予受理。 四、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2、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取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中专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2、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其他评审条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桂职改[2005]99号)(附件5)的规定。 五、评审时间安排 10月份为个人准备和申报材料阶段;11月份为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12月份为评委会评审和审批总结阶段。 六、申报材料内容 (一)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报送的材料: 1、自治区人事厅职改办统一印发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每份贴一寸照片); 2、任现职以来有代表性的专业论文2篇,一式3份; 3、业务自传一式3份,重点写明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4、任现职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 5、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各复印件3份; 6、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各复印件3份; 7、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复印件3份; 8、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3份; 9、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证件或证明复印件3份; 10、推荐评审电子信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1份(附件1,报送材料时同时送电子版,表格可在我局网站上下载); 11、单位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或人事 *** 机构评审委托函1份; 12、上述材料第3、4、5、6、7、8、9项由单位核对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公章;并按下列顺序装订在评审表“目录页”与“基本情况页”之间: (1)学历证书; (2)学位证书; (3)现职资格证书; (4)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5)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6)继续教育学习的证件或证明; (7)获奖证书; (8)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报送的材料: 1、自治区人事厅职改办统一印发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每份贴一寸照片); 2、业务自传一式3份,重点写明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3、任现职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3份; 5、推荐评审电子信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1份(附件1,报送材料时同时送电子版,表格可在我局网站上下载); 6、单位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或人事 *** 机构评审委托函1份; 7、上述材料第2、3、4项由单位核对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公章;并按下列顺序装订在评审表“目录页”与“基本情况页”之间: (1)学历证书; (2)学位证书; (3)现职资格证书; 七、评审收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桂价费[2006]359号文规定,评审收费标准是:初级150元;中级230元。评审费在报送材料时一次付清。 八、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职称评审问题。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没有回原籍报到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学历达到规定要求,有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证明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可以申报初级技术资格。按照桂职改[2004]2号(附件2)文件要求执行,由本人申报,经所在企业签署意见,送相应部门审查批准,出具委托函后到我局职改办参加职称评审。 (二)关于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问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附件3)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附件4)执行。 (三)关于不同系列(专业)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职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转系列(专业)确认评审的问题。对于不同系列(专业)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职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受下一职级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的限制,不须办理转系列(专业)确认评审手续,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取得的业绩成果直接申报其他系列的高一职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关于通过国家人事部组织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问题。凡通过国家人事部组织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执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凡被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取得执业(职业)资格的年限达到相应资历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电子信息工程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13号广西无线电监测大厦10楼 邮编:530022 联系人:罗家泰(电子邮箱: jt_luo@gxit.gov.cn )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网站: *** :0771—5852555 附件:1、推荐评审电子信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情况简表 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 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2号)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 [2004]4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 知》(桂职改[2007]1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桂职改[2005]99号)
谁提供一下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的简介啊。!我想了解一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桂就业管理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完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自治区 *** 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
(七)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广西人才小高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留学人员来桂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
(九)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 *** 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拟订全区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归口管理全区出国(境)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来桂工作的外国专家。
(十二)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 *** 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 、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 *** 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四)负责本厅和自治区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 *** 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