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馆员职称评定条件有哪些
图书馆馆员职称评定条件:
1、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以及管理员,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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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⑵具有一定工作能力,能够掌握图书、档案、资料有关工作 *** 和技能,对馆藏有初步了解,能够使用馆藏目录,联合目录和有关工具书查找书刊、档案、资料等。
⑶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2、助理馆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馆员:
⑴比较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或档案学或其他某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⑵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有关业务,对馆藏比较了解,能够辅导读者进行文献检索或编制有一定水平的索引、专题资料,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⑶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3、馆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副研究馆员:
⑴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或档案学或其他某门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报告或论著。
⑵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馆藏,能够指导读者检索、研究或编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索引、专题资料,能够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⑶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4、副研究馆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研究馆员:
⑴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或档案学或其他某门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⑵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专业人员学习和研究,主编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书目、索引、工具书或文献汇编,能够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成绩卓著。
⑶熟练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
想要评图书馆高级职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请详细回答。
图书馆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一)资格条件按《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等4个专业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4〕17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凡符合江苏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对照资格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四)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关材料。
(五)县(市、区)级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所发表论文不作核心期刊要求。
(六)取得副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作学历要求。
扩展资料:
申报所需材料:
1、《江苏省XX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对象情况一览表》。由单位组织、人事或职称部门盖章上报。纸质打印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打印件纸张标准为A3纸,电子文档命名格式为“XX地区(单位)XX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对象情况一览表”。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3份,A3复印纸双面打印中缝装订,并附免冠小2寸近期正面照片一张。
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表》。纸质打印件3份和电子文档1份。打印件纸张标准为A3纸(由本人填写,单位组织、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电子文档命名格式为:申报类别+申报级别+姓名(例如:群文副研李××)。
4、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证明(原件)。
5、申报人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6、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有关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8、取得现资格以来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益活动核定表》。
10、取得现资格以来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1、《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核表》,任职期间考核档案附后。
12、单位专业岗位聘书。
13、取得现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14、破格晋升依据及相关材料。
15、获奖奖状及证书等(复印件)。
16、取得现资格专业技术以来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17、取得现资格以来理论成果,论文提供复印件,专著(译著)提供原件,篇(部)数按各专业的要求和规定。
18、《专业技术人员赴农村、基层演出场次核定表》。根据《关于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人员赴农村、基层演出的暂行规定》(苏文职改〔2006〕6号)文件精神,请认真填写。
19、其他相关材料。
参考资料:江苏省文旅局-全省艺术、图书、文博、群文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最新的广东省图书馆馆员职称评定条件
准:图书专业研究馆员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学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之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3延迟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小于20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 *** 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 *** ,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 *** (含传统手工 *** 和机器检索 *** ),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4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 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三) 独立撰写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写解释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