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事业单位职称改革,福建省直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

2024-05-24 福建职称评审网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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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以后,职称还有用吗?

进入事业单位后,想必大家都对职称评定很关心,因为这关系着自己的工资收入,也关系到未来的晋升,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职称评定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之后还用评职称吗?

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福建省直事业单位职称改革,福建省直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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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没有太大的直接关系。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晋升的改革工作,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具体操作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定”,既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职称改革不是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内容。

职称改革涉及面不单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也是实行专业技术职称的,公务员也有专业技术类的,如公安部门刑事技术人员、审计部门审计技术人员等。既使开展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也不是单独在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单位、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也要统筹兼顾。

所以,事业单位改革后,职称评定工作应该不会受到太多影响。在事业单位的朋友,尤其是年轻人,要利用好时间去考职称,因为职称是涨工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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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级工程师评定的条件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3)本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4)专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7年。

(5)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6)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并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15年。

扩展资料

对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的要求

凡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应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免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 ***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级工程师

福建事业单位改革什么时候结束2022

受疫情应该无限期推迟

事业单位改革2022年有的地方才开始,但有的地方都已经结束了。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的方案,改革完成的时间是2022年末,但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事业单位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经完成了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公务员,教师和医生签订聘任合同,都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也是更好的发挥事业单位的作用。

事业单位职称首次改革,具体怎么改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国家相应的制度也逐步进行不断完善。今年就掀起一股改革的热潮,事业单位改革一直都是社会的焦点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改革是大势所趋,谁都没有办法阻挡改革的前进步伐。今年关于职称改革的消息传的愈言愈热, 事业单位职称30年来首次改革

关于职称改革,具体如下:

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稽查处

(一)办公室

协调厅、公务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厅、公务员局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 *** 、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工作;负责协调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管理厅、公务员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国有资产。

联系 *** :87625209(值班室)87517325 87609283(传真)

(二)政策法规处(综合处)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承担新闻宣传工作。

联系 *** :87608460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拟订省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管理厅、局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指导厅、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联系 *** :87671015

(四)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完善城乡均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各类群体(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扶持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闽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推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各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

联系 *** :87616743

(五)人力资源开发处(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综合性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人才(不含外国专家)引进和交流合作政策以及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政策;按规定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工作;承办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才引进及人员进榕有关事宜,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及工勤人员调整有关事宜;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负责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综合管理回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我省 *** 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

联系 *** :87846639  87833713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培训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随调随迁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务管理;组织拟订部分企业 *** 干部解困维稳政策;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联系 *** :87815920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协调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监督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等政策;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联系 *** :87534777

(八)专家工作处

拟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回国来闽定居专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

联系 *** :87846674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管理工作,承办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联系 *** :87857057  87856021

(十)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具体承担涉及农民工重大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联系 *** :87611358

(十一)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劳动标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联系 *** :87539914

(十二)工资福利处

具体承担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工作。

联系 *** :87855763

(十三)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城乡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项目、给付标准,按规定管理参保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牵头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乡养老保险基金。

联系 *** :87518494

(十四)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城乡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拟订城乡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基金支付标准;牵头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商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保险基金。

联系 *** :87534027

(十五)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和规划;牵头拟订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负责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省工伤认定工作,承担省级工伤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伤保险基金。

联系 *** :87676672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组织和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省社会保障和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联系 *** :87522430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实施仲裁员和调解员培训,负责仲裁员资格管理;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联系 *** :87513756

(十八)劳动监察处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关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劳动者 *** 工作,负责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各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联系 *** :87521868

(十九)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以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联系 *** :87535384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以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联系 *** :87551803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

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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