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称评审专利排名前几有效
大多数情况下专利排在前三名有用的,根据实际情况下决定。
评的职称等级越高,对发明专利作者位置要求越靠前,且发明专利作者位置越靠前,对评职称的加分也越高。而对于评副高职称来说,往往发明专利的前三名都是有用的。如果所在单位对专利要求没有那么严,第四发明人也是可以的。
发明专利对评副高职称的加分,是由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各分一部分的,所以对评职称而言,发明专利作者人数不少越多越好。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专利促进与保护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和扶持,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发展专利交易市场,促进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推动专利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大专利促进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开发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专利意识,推动形成促进与保护专利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对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专利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第九条 省人民 *** 设立专利奖,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对在本地区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购买、兼并、特许经营、许可、联盟等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专利。
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培养专利人才,开展专利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创新意识的培养,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第十二条 *** 采购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专利产品。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专利申请权 *** 、专利权 *** 、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利权质押、入股等方式促进专利运用。
专利申请权 *** 合同、专利权 *** 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促进专利的开发与运用。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的投入。企业为开发专利的投入费用和所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 *** 所得,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开展专利权 *** ,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利保险业务。第十七条 发明人、设计人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可以作为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依据;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可以作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之一。第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 *** 专利权的,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依法约定。第十九条 省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专利交易和运用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推动专利交易和运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时进行专利检索。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其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为社会提供专利信息、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之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和扶持,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及其产业化,推动专利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大专利保护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开发推广。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专利意识;加强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其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为社会提供专利信息、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依法维护自主专利权,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对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时进行专利检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一) ***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四)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专利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第八条 省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利技术鉴定咨询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利技术鉴定的咨询服务。第九条 广告主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
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主提交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对未能提供的,不得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第十条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单位,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禁止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对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中涉及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利 *** 、专利检索、专利资产评估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检索、评估报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损害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不得泄露被 *** 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职责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的专利,可以作为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四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以及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受理管辖范围。第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处理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