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卫计委职称评定文件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闽单位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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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各系列(专业)职改办报送的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经统筹安排,现将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若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评审工作计划的,请提前一个月报备。
下放评审权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由各设区市及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
附件:2015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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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
1
技工学校教师[正、副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
全省技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育研究工作,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在技工院校任教1年以上的 *** 教师。
省人社厅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2
中职教师[正高级讲师、副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实验师)]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职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 教师,符合闽教人[2014]81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省教育厅
2015年9月1日
-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
3
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闽教人[2014]20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0日 -5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7月
4
党校教师[正、副高级(教授、讲师)]
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团校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且符合闽党校职改[2015]2号文件规定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委党校
2015年12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5
卫生[正、副高级(医、技、药、护)]
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省属公立医院除外),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省卫计委
2016年3月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6
药学(非临床)专业(副主任药师)
各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品检验检测、认证审评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闽药监〔2003〕文人207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相应申报药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食药监局
2016年3月20日-3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7
工程系列医药专业(高级工程师)
各级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品检验检测、认证审评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医药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相应申报医药工程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食药监局
2016年3月20日-3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8
工程系列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中国移动福建公司、中国联通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从事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8月30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工程系列冶金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采矿、选矿、矿山地质、矿井通风及安全;钢铁、有色及稀有金属冶金;金属材料及加工;耐火材料;冶金理化检测;冶金机电设备维修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冶金控股公司
2015年8月31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0
工程系列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电机、电器、电气、自动化、仪器仪表、农业机械、机械电子设备、机械应用电子技术、锻造、热处理、焊接、铸造、制冷、热工、锅炉、爆炸技术与装药、火工与烟火技术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机电控股公司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1
工程系列轻纺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造纸、纺织、化纤、丝绸、印染、食品、制糖、制盐、日用化工、日用轻工、轻纺机械的维护与修理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轻纺控股公司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2
工程系列能源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采矿工程、坑探工程、选矿工程、矿井建设、煤田地质与勘探、矿山机械与电器维护及维修、热能动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材料、建材生产工艺、建材机械及电气维护与修理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能源集团公司
2015年7月15日-7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3
工程系列石化专业(高级工程师)
从事化学工程、基本有机化工、无机化工、高分子化工、石油与煤化工、电化工、稀有元素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工分析、化工机械、化工自动化及仪表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福建石化集团公司
2015年7月15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4
工程系列汽车船舶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汽车、船舶设计、制造及工艺装备设计、制造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2015年8月20日-9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5
工程系列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审专业如下:(一)标准化专业:1.标准化技术研究,标准化应用研究,国内标准化动态和发展研究;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3.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4.标准的审查,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二)计量专业:1.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研究,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和发展研究;2.计量检定和测试,新产品定型鉴定;3.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4.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三)质量专业:1.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国内外质量管理动态和发展研究;2.产(商)品质量检验,验货检验;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4.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技术开发;5.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质量审核,质量咨询,质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
省质监局
2015年7月20日-8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16
工程系列环保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科研及环保新技术开发、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放射性监测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环保厅
2015年9月10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7
工程系列地勘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测绘、探矿、实验测试、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地勘局
2015年9月1日-10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18
工程系列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制图与制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仪器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测绘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管理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土地规划利用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测绘局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19
工程系列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含规划、设计、施工、地质)、水利行业水电的输电线路及电站、水电站的电气装置与动力设备、水文及水资源(含水环境、洪水预警)、水土保持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水利厅
2015年8月10日-9月1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0
工程系列交通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运输工程、船舶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含隧道与地质钻探)、港口及航道工程(含地质钻探、航标)、交通通讯与导航技术、港航安全技术与监督(含救捞)、筑养路设备维护与修理、港航设备维护与修理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申报评审。
省交通厅
2015年9月10日
-9月25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1
工程系列土建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与电气、建筑装饰装修、结构、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管理、市政工程、城乡规划设计、园林绿化、环卫工程、燃气工程、城乡建设管理等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和闽人发〔2002〕154号、〔2004〕144号、〔2004〕145号、闽建人〔2013〕40号文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住建厅
2015年7月1日-8月15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2
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森林工业、林产化工、营林植保、城乡园林绿化、林业运输、林业机械的维护与休息等林业类专业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林业厅
2015年8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23
工程系列水产专业(高级工程师)
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水产养殖、海洋捕捞、海洋与渔业资源、水产加工、制冷、渔机等岗位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海洋渔业厅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4
福建建工集团工程系列建筑机电设备安装专业(高级工程师)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业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起重吊装专业的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福建建工集团
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0月
25
工程系列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应用电子技术、光电技术及其应用、广播电视、无线电通讯、半导体及元器件、电子机械设备维修等专业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8月10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6
工程系列科管专业(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管理、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信息、科技普及、专利管理等工作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8月10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27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现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且符合闽人发[2004]95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5月20日-6月10日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12月
28
农业技术人员(高级农艺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经师、高级畜牧师)
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从事农学、经济作物、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农业经济等工作,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省农业厅
2015年10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3月
29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农艺师
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并符合规定的相应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农艺师。
省农业厅
2015年9月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30
播音(主任播音员)
凡在全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符合《福建省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广职改〔2012〕21号)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主任播音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9月30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31
出版专业(正、副高级编审)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省内各出版单位、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在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或县以上地方志编纂单位从事管理、编辑、出版、 *** 设计、校对等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福建省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新出职改〔2005〕 1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0月24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5月
32
新闻专业(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凡在我省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报社(集团)、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性期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以及在大学校报、通联站、报道组、党员电化教育中心等(不含参公单位)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闽委宣职〔2008〕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
省委宣传部
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副高:2015年11月;正高:2015年12月
33
高级政工师
凡在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保卫岗位人员、人民武装干部,符合闽委宣干〔1995〕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
省委宣传部
2015年4月8日-5月8日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7月
34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
规模以上企业、省属本科院校、三级医院以及《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闽财会[2012]30号)试点的7家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会计工作,并受聘高级会计师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规模以上企业指:工业、批发业营业收入4亿元及以上;建筑业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及以上;其他行业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营业收入为公司(单位)2013年经过外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数据。)
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0日-1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
35
高级会计师
凡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同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并且符合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规定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均可申报参加评审。
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1日-1月2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
36
高级审计师
全省参加2012、2013、201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
省审计厅
2015年8月31日前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37
高级统计师
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符合《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闽统〔2012〕76号)规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2010-2011年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成绩合格但学历仅为大专的符合破格评审条件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省统计局
2015年6月1日-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6月
38
高级经济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经济管理、交通基建、商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及财税金融等岗位工作的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规定的经济专业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9月10日-9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
39
高级工艺美术师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工艺美术(含传统手工艺、装潢、造型、服装、家具、玩具、珠宝首饰、广告设计、装饰设计、商标设计、工业设计、环境艺术、电脑美术设计、商品包装等)理论、科研、创作设计、产品开发、生产技艺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经信委
2015年7月1日-8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
40
艺术[正、副高级职务(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员、演奏员、舞美设计师、艺术管理(演出监督)、美术师、文学创作,副高级职务(舞台技术、电影放映技术)]
凡符合《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2012〕22号)文件规定,均可申报评审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1
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
凡符合《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1993〕010号)文件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群文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2
文物博物(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符合《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1993〕010号)文件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
43
图书资料(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符合《关于福建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2009〕14号)有关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文化厅
44
二级文学创作
凡符合《福建省艺术专业职务经常化
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
〔1993〕008号)文件规定的,在全省
文联系统工作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人员。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参加评审。
省文联
45
档案(副研究馆员)
全省各单位直接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闽档职改〔2006〕3号文件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公务员法管理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人员除外。
省档案局
46
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海洋、水产、微生物技术、情报、测试技术研究及植物、粮油、经作、园艺、土肥、植保、畜牧等农业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25号)、《关于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科职〔1993〕02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省科技厅
47
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
在线等!谁知道81号文件是什么?我怎么找不着具体的呀
您所说的81号文件全称为《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2006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准确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现将《通知》及《执行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登记事项及其变更问题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事项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按照《执行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本通知下发后,新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有限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提交决议文件的,原则上为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依法制定的章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新设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有限公司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提交决议(定)文件的,分别为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定)、股东决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本通知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提交决议(定)文件的,按其原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依法修改章程的,从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公司名称及股东名称、姓名变更。
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发生变更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不再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但应在该次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公司住所变更。
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迁出本市或迁至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或者国家工商总局、外埠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迁入本局登记的,按照《执行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及市局关于企业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有关操作程序办理。
本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在本市辖区内变更住所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应在该次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注册资本(金)及其变更。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新设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市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京工商发〔2006〕11号)中关于特定行业更低注册资本(金)限额的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新设外商投资的公司全体股东的累计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变更时同。
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金)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四)实收资本变更。
外商投资的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变更登记,但无需公司提交决议、决定文件。
(五)经营范围。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范围内,具体核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批准文件具体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除法定的许可经营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性项目外不具体核定其一般经营范围,即核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相应核定上述非具体经营范围。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货币资金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后作为该股东的出资,验资机构应在其验资证明中予以说明,并附借贷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涉及境外借贷的,还应提交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核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在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将债权转为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七)出资时间及其变更。
本通知下发后新设外商投资的公司,其股东应按照《执行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缴付出资。
新设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缴足后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股东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设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尚未缴足全部注册资本但按期缴付的,可以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申请该次变更登记时,股东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并可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规定的期限缴纳原有出资,但全部注册资本的最终缴付期限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股东缴付出资的期限从原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其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符合本条前述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己缴足法定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但不能按期缴付其余出资的,在缴资期限届满之前,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长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尚未缴足法定注册资本更低限额或者缴资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出资时间变更登记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登记建议函》。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暂缓登记,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的,从其决定。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超过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最终入资期限,或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最终入资期限尚未缴足全部注册资本的,不再办理其延长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公司应减少注册资本至实收资本数额或其以下。
二、关于备案事项及备案有关问题
(一)章程备案。
外商投资的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申请备案时应按规定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定)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
(二)监事备案。
外商投资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置监事或监事会并申请备案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予备案。
(三)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外商投资的公司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可单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并应按规定提交授权人、被授权人双方签署的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以及新的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四)股权质押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以其依法取得的股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其备案程序按照本通知所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五)备案证明的出具。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的,应出具文字形式的备案证明。
三、关于登记申请文件、证明材料问题
(一)外方投资者证明文件及公证、认证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仅限于身份证、护照和长期居留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或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外方投资者,应按《执行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附交有关外方投资者资格证明文件的公证及认证文件。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颁发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经该属地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该国外交机构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的公证文件应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的公证文件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 *** 的公证机构或者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登记机关可予直接认可。出现《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中所述情形,需要对公证书中有关内容进行查证的,登记机关应按规定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寄送至北京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协助查证,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由。
(二)接受送达授权文件。
新设外商投资公司或已设外商投资公司增加新的外方投资者,应按《执行意见》第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附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作为有关机关向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外方投资者送达法律文件的重要依据,上述文件归入公司登记档案,备案时同。
(三)非自然人独资证明等事项。
本市登记的非自然人独资的外商独资公司在本市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但其营业执照中“公司类型”项尚未按《执行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加注的,市局为其出具《非自然人独资证明》;外埠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非自然人独资的外商独资公司在本市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且其营业执照未加注的,应同时向本市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该外商独资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非自然人独资”的证明。
合资、合作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 股权的变更登记的,不再要求其向登记机关提交合资、合作合同或补充协议,但其提交的章程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四、关于涉及登记注册的其他问题
(一)投资者资格。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合资、合作公司的合资(作)中方不得为自然人,也不得为中央、国务院及本市市委、市 *** 规定禁止从事经商活动的其他主体。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继续执行《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中方自然人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
《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二)再投资。
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内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时,直接向该内资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但登记机关审查材料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投资者资格。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应已缴足全部出资或已按规定缴付法定更低限额的首次出资且未超过下一期出资期限。
2.经营范围核定。被投资的内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进行核定,不得在禁止类领域投资;在限制类领域投资的,应取得市商务局的书面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再投资的企业可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但应提交《承诺书》,其一般经营项目参照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方式予以核定。
3.禁止性规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及“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的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三)撤销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应先取得原审批机关撤销原变更登记事项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再由公司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分公司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缴足全部出资或者已按规定缴付法定更低限额的首期出资且未超过下一期出资期限的,可申请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应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业务。
保税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可在本市申请设立分公司,但公司经营范围中明确表述仅限公司在保税区内经营的,其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只能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业务。
(五)办事处登记与监督管理。
依据《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得从事商品加工、制造和销售以及与上述业务有关的采购、推销、仓储、配送、安装、调试、维修等活动;不得承揽业务、直接提供服务或代总公司签订销售、服务合同及收取费用等。从事上述活动的,视为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应办理分公司的登记注册。
五、关于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行为的处罚
(一)各分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未按期出资企业应列为重点监控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不按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应按照《执行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罚则处罚,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公司股东、发起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公司股东、发起人未能按期出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公司及时申请延长出资时间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股东、发起人出资未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更低限额或已经超出最终出资期限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已缴付法定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但无法缴足其余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可凭审批机关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减资的变更登记,对此类情况可免于行政处罚。
4.出资期限届满前办理出资时间变更登记的,不予处罚。
(三)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进行处理外,也可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公司法》规定的最终出资时限未按期出资的,可以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六、关于监督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向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外方投资者送达法律文件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送达有关文件。
其中,外方投资者委托境内单位或个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且《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已经登记注册部门备案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将法律文件送达其境内被授权人。法律文件直接送达外方投资者的,其联系地址应以公司登记档案记载的外方投资者的法定地址为准。
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及相关培训。各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执行意见》的学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分局应对企业秘书(联系人)进行相关培训。
(二)加大对注册资本的管理力度。各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应以《公司法》修订为契机,通过年检,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情况,严厉查处不按期缴资的违法行为。各分局在年检结束后,应将符合吊销条件的企业上报市局予以吊销,同时应将公司因不按期出资被查处的案件信息及时备案,以便市局通过“北京工商”网站对此类案件的处罚情况向社会公示,加大法律、法规的震慑力。
(三)分局企业监督部门应对辖区内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及时宣传相关政策,督促有经营活动需求的办事机构及时办理分公司的登记注册。发现以办事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此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依据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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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务局
职称评审回避原则
甘肃政法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试行)
为保证我校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 *** 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 *** 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6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职称评审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人员
本回避制度适用于参加我校职称评审相关会议的专家、评委及工作人员。
二、回避情形
1.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拟制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师承关系: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系同一位导师或者存在师生关系。
3.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公正的其他人员。
三、回避原则
1.存在回避情形的人员应主动回避。有关人员不主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项工作的其他人员要提醒其回避,回避后有关工作方可继续进行。
2. 违反本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经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取消该人员或其配偶、子女、亲属以及师友的评审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