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在武汉办理落户手续?
武汉现在实行积分落户政策,武汉市积分入户框架可概括为“4+11-4”。即:
4个落户条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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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加分指标:合法稳定住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居住证、年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纳税、创新创业、表彰奖励、参加公益服务。
4项减分指标:不良信用记录、行政拘留记录、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刑事犯罪记录。
具备以上资格条件、非武汉户籍的居民,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积分入户。
网上落户申请:
申请人应按照《武汉市积分入户指标认定细则》,准备相关材料后,关注“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登录“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平台”,通过手机号码登记、身份信息登记和设置密码可快速完成注册认证,系统后台自动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积分入户4个基本条件,完成后即可进入申请页面,按模板上传材料影印件,即可完成申请。
相关部门完成审核并赋分,经系统自动汇总后,申请人可在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管理平台查看排名公示结果。
窗口落户申请:
准备好相关材料,前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入户公安窗口,领取并填写《武汉市积分入户申请表》,将该表和申请材料原件提交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开具《武汉市积分入户受理登记回执单》,将申请材料推送各相关部门审核。
申请人获得入户指标后,会收到短信提示,可办理积分入户人员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受理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窗口申请的,请携带申请回执单及原材料复印件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入户公安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其他落户方式:
扩展资料:
武汉积分入户有以下特点:申请门槛更低,对缴纳社保无年限要求;对失信行为惩罚严厉,弄虚作假的5年内不予受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迁回原籍;对荣誉表彰和公益服务给予大幅加分。武汉积分入户每年10月申请,10月1日8时30分起,截至10月31日17时30分。到窗口申请需在国庆假期之后,从10月9日开始。
积分入户是新增的入户渠道。此前已施行的入户政策,如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人才引进、亲属投靠、购买商品房、兴办私营企业等入户条件,仍按既有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人民网-武汉落户需满足4个资格条件
廊坊外地人如何落户
根据2017年廊坊市 *** 公布的《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廊坊市将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将落户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参照所公布的管理细则。你的对象是可以落户廊坊的。所以不用担心
以下为《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 *** 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 *** 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 *** 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非特定地区: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之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 (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一)录取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 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 *** 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 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卖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卖房屋需提交房屋 *** 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 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 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 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 *** 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 *** 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 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 *** 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 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 *** 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四条 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 *** 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廊坊市公安局-《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在外地上大学到福州工作,落户条件(最新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 *** 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外地人才到福州工作,落户条件有特别优惠政策;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2015-2016年福州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新版户口迁移手续申请流程条件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 *** 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详情访问福建省人民 *** 官网
新房入户通知书有什么用
交房通知书是由开发商寄出,用来通知业主进行交房活动的书面材料。作为通知材料,它一定得是书面形式的,并且为了保险起见,通常由邮政负责寄送。
这是一份正式的申明,若业主没有按照交房通知书上的指定日期和地点前往进行交房事宜,也没有及时和该房地产开发商联系,那么超过一定期限将会视为自动收房,物业费用也自交房日起产生,一切后果由业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外地户口要想取得福州市户口有什么条件?
如果你不给我加他
那你就真不厚道了...
呵呵
夫妻投靠,凭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书》(福州市区结婚登记须满三年)、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
一、办理户口
(一)出生登记
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母亲户口在市、县(市)外,需提供母亲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户口迁往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证》(译为中文)、《中国护照》、《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7.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法院判决或DNA鉴定或《公证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8.父母在国外,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凭婴儿《出生证》(国外出生的,需附《中国护照》及译为中文的《出生证》)、父母《中国护照》或《中国护照》复印件、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二)注销户口
1.公民正常死亡申报注销户口,凭《死亡医学证明》或火葬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或死者单位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公民非正常死亡,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凭出境、出国批准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本人写出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后,户口未注销,现要求注销的,凭
出境出国人员的《护照》或《护照》复印件或《委托书》、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需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声明本人公民身份号码作废,凭“声明作废”的当日报纸),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公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内部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贰年以上,凭法院失踪或死亡判决或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所长审批。
(三)市、县(市)外迁入
1.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原户口不在本市区、县(市)的复员退伍军人投靠本市区、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原户口在本市区、县(市)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落户,凭《解除劳教通知书》(副本)、《释放证》(副本)、《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 原户口在市、县(市)外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投靠本市、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解教通知书(副本)或释放证(副本)、本人申请报告、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亲属关系及情况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
5.境外、国外人员回境内、国内定居的,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批准的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港澳同胞凭省侨务办公室定居批复文件、华侨凭省公安厅出入境部门签发回国定居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原户口在本市、县(市)的自费留学生、劳务、应聘等人员回国落户,凭《中国护照》或有效入境证明、《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7.原户籍在本辖区的退学学生户口落户原籍,凭学校退学批文或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原户籍在本辖区的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落户原籍,凭《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9.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设区市以上 *** 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0.原户籍在本市、县(市)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1.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后落实就业单位,跨县(市)迁移,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2.由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或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3.干部、工人调动、退休干部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县(市)不需提供《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下同〕,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4.转业干部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住房证明、《户口簿》、《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5.引资引智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市区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6.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改派,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7.普通大中专录取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需要迁移户口的,凭市、县(市)公安局签发的新生落户通知书,省、市教委招生花名册、《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8.学生转学,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9. 成立集体户(员工20人以上可成立),需提供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的生产经营场所(含营业用房)租赁合同,企业法人签名的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本单位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部门、人员名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20.对引资引智类别人员要求挂靠亲属家庭户内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挂靠户主《户口簿》、双方到场,户主签字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注: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因贷款未还清,无法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凭学校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凡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迁移,需交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并办理身份证换证手续。
(四)市内、县(市)内移入
1.住房搬迁,凭《房产证》或有效住房证明、《户口簿》。
2.夫妻投靠,凭《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
3.投靠直系亲属,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双方《户口簿》。
4.分居立户。家庭成员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子女或兄弟姐妹结婚后虽住在一起,但已分开生活的,可以分户;独身居民可自立一户。办理立户凭《户口簿》。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凡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五)市、县(市)迁出
1.干部、工人调动、离退休、居民婚嫁、投亲、购房等户口迁出市外,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原籍地《户口簿》。
2.普通大中专录取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
3.退学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凭学校教务处退学批文、集体《户口簿》。
4.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凭《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证明、集体《户口簿》。
5.普通大中专毕业分配(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集体办理凭学校花名册、集体《户口簿》,个人办理凭《毕业证》、《报到证》、集体户口簿活页。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六)户口项目更正更改
1.未满18周岁公民要求更改民族,凭父母申请报告,区、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年满18周岁公民要求更改民族,凭区、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公民要求更改籍贯,按申请人祖父的籍贯更改(提供祖父籍贯证明,更改台湾省籍贯需提供对台办证明,按统发〔2001〕32号文件规定)、《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公民要求更改出生地,凭原籍地派出所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由父母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申请出生地改为国外的归侨,需提供县(市)、区以上的侨办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学龄前儿童改名,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16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名字,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学校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7.公民要求更改性别。凭本人申请报告和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
8.16周岁以上改名或增加别名,凭本人申请报告、一贯学历证明或单位查阅一贯人事档案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9.更改姓氏,凭本人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或县(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签字盖章)。
10.更正出生年月日,凭本人申请报告、单位人事部门查阅一贯档案证明、招工(入伍)登记表及调资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学籍卡或记载出生日期的一贯有效历史证件、《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11.出生年月日属电脑录入差错的,凭:原始户口底册,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签注属电脑录入差错,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
12.公民要求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自然变更,需提供毕业证书、结婚证或离婚证、单位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3.属公安内部工作出错(除出生年月外),有依据可查、复印出错依据(底册、户口簿),应给予更正,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七)户口证件丢失
1.1995年(含95年)后《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派出所查询人口信息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出具未落户证明,由迁出地派出所补填《户口迁移证》后,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1995年前《户口迁移证》丢失,凭本人申请报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它手续参照迁入类型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3.自费、劳务人员回国护照丢失,凭登报声明作废的当日报纸或入境口岸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注销地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4.释放证丢失,凭释放机关证明、本人申请报告、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5.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丢失,凭区、县(市)复退办证明、本人书面申请报告、《退伍证》、注销地派出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6.出生证丢失,凭原接生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出生证》存根复印件并经接生单位签章认可或接生单位出具的证明(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由社区民警调查笔录),其它手续参照出生婴儿随母或父落户条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7.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丢失,凭户主申请补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八)市、县(市)外迁入,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窗口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1.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亲属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注:若产权证属两人以上共有,情况特殊的,需通知产权人到市、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
2.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所有人系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1人及该人直系亲属享受购房迁入户口政策,其他人必须声明放弃。办理手续,凭放弃声明书、《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
3.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归迁入方方可迁入。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
4.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产权人离婚后,另一方死亡,要求办理随迁子女户口(含原判给另一方的子女)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离婚证》、派出所出具另一方死亡证明。
5.继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积准予迁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积可以整户迁入,不允许拆户迁入后再申请三投靠。办理手续,凭《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结婚证》,但原产权人户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产权人不得迁入。(注:若产权证属两人以上共有,有特殊情况通知产权人到市、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
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产权人虽未享受,但户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产权人不得迁入。
6.父母投靠子女,凭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或子女所在单位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父满60周岁、母满55周岁,父母有退休证的不受年龄限制)。
7.夫妻投靠,凭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书》(福州市区结婚登记须满三年)、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8.子女投靠父母,凭父母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已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专、技工、职高、高中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在学证明和有效学生证),父母《户口簿》、当地派出所或单位出具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投靠继父或继母需提供生父或生母《离婚证》或生父母死亡证明,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
9.凡已在我市、县(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毕业证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10.凡在我市、县(市)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年上交税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在市、县(市)注册、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人员,办理户口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 *** 规定执行〕。
11.工作调动,凭《调令》复印件、《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
12.引进人才,凭《调令》、《职称证》、《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住房证明。
13.拆迁户口冻结,凭《福州市人民 *** 文件》、《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知书》、通知派出所冻结户口。
14.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回原籍的,凭市劳动局《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榕籍知青有效证明、住房证明等、本人申请报告、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申请随迁一个已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15.易地干部离休要求到市、县(市)安置的,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离休证》、住房证明。
16.录取公务员,凭《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17.转业干部,凭省、市 *** 业安置办或组织部门《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转业证》、投靠人《户口簿》、《结婚证》。
(九)由市局或县(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1.凡已在我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毕业生(含高职、技校),凭我市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执照、社保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随军家属,凭《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结婚证书》、《任命书》、市公安局要求协商函、《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国际船员,凭主管单位证明、《海员证》、《结婚证书》、投靠人《户口簿》。
4.市、县(市)外普遍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改派,凭《报到证》、改派审批表、《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
5.普遍大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学生,凭学校介绍信、高招办花名册。
6. 普遍大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转学,凭省、市教委批复文件、《户口迁移证》。
7.驻榕办,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住房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驻榕单位申请常住户口人员审批表。
8.成批成建制,凭市人控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住房证明、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9.市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凭市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毕业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10.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后又落实就业单位的,凭设区市以上 *** 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11.原籍在本市、县(市)外的,因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市、县(市)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落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亲《户口簿》。
12.留学人员落户,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省、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留学人员证明、接收单位证明、《中国护照》、住房证明。
13、出国定居未满1年要求回国落户,凭《中国护照》、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住房证明。
(十)其它
1.1992年4月1日之前抱养子女,办理落户需提供养父母申请报告、弃婴发现地派出所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笔录,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2.1992年4月1日之后抱养子女,办理落户需提供养父母申请报告、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窗口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户口已落在福利院的儿童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 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由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审批。
4. 按榕公境〔2003〕058号文件规定的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部分村、居委会户口迁出,由市局户政处户籍科长审批。
5.因退休、退职、辞职、下岗职工要求回原籍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报告、《退休证》或退职或辞职或下岗有效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时何地迁出户口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随迁人员关系证明、《结婚证》、《产权证》,由派出所窗口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县(市)公安局局长审批。
6.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出国、服刑、死亡,投靠本市、县(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生活,需提供父母注销户口证明或法院判决书、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或县(市)公安局局长审批。
(十一)办理户口时限
1.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或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经审核,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理。
2.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包括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及社区民警调查)。
3.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长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或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4.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县(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长、户政科科长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县(市)13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个工作日→分局5个工作日→市局5个工作日〔派出所5个工作日→县(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5.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局户政处处长审批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6个工作日→分局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经办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户籍科科长〔县(市)公安局户政科长〕6个工作日→市局户政处处长〔县(市)公安局局长〕6个工作日。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受理
1.初到龄申领,本人凭户口簿、本人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受理。对申领人出具的证明,应按年月日的顺序装订留存备查。
2.丢证重新申领和到期换领证件的,本人凭户口簿、本人相片,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受理。但启用无底卡居民身份证 *** 系统后,已扫描过符合制证标准相片的,不需再提供相片(到期限换领和自领证十年后群众要求换照片的除外)。未扫描过符合制证标准相片的,由本人提?/ca
参考资料:
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毕业证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省人事厅、市人事局或高新区人事局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原件); 4、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 居民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或投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