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级职称落户要求,福建初级职称

2023-01-13 福建职称评审网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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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户口再次迁入的条件是什么?

厦门户口申请条件:

(一)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八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八年;

( 二)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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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福建中级职称落户要求,福建初级职称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办理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 *** 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扩展资料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申报材料:

(一)《申请入户登记表》;

(二)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 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四)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出具的暂住证满年限的证明;

(五)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

(六) 市人社局出具的《厦门市外来人员落户审核表》;

(七)《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和市国土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配偶名下房产,需提供《结婚证》);

(八) 原户籍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参考资料:福建政务服务网-外来人员落户

取得中级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 要如何才能办理落户?流程是什么?

中级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落户需要的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职称类)

户口簿:

家庭户→带上户主页和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集体户→带上户主页复印件,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重点来了: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俗来讲也就是职称;职称需要是中级及以上职称才能落户南京,职称落户前需要进行证书认证。

获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如何认证?

1、如果是南京市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则不需做证书认证。

2、外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怎么认证?

先在学信网打印一份学历认证报告;如果是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证书的,学信网无法认证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203号。

A.如果证书是考取的,携带证书原件、学历认证报告、身份证前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认证完之后会现场开具一个《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B.如果证书是评定的,携带证书原件、评审表、学历认证报告、身份证前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认证完之后会现场开具一个《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携带认证书、户口簿、入户申请书去办理落户即可。

落户注意事项:

如果是落南京公司集体户,携带公司同意落户书和以上三种落户材料,前往公司所在区户籍派出所办理落户;

如果是南京集体户,携带以上三种落户材料地铁二号线,奥体东站下车,5号口出);

如果是落在自己买的房子里面或者投靠亲属,携带以上三种材料到房子所在区户籍派出所办理落户。

办理证书认证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30—17:30,夏天14:30—17:30。

厦门落户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之一章 调动、录用、聘用、招收人员及接收毕业生落户的准入条件

之一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之一款的规定,符合调入或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 ***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 ***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原则上限制在35周岁以下的。享受国务院或省级 *** 特殊津贴、国家或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受年龄限制。属本市紧缺专业或重点人才的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依照《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调入、引进人员或接收毕业生,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第二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符合本实施细则之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或教育局,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 *** 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或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核准,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本市报到落户后,其配偶、子女凭市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签章的《已婚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情况登记表》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章 投资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 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10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50万元)或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5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30万元),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依照本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按实际投资金额标准入户或按实际纳税额标准入户中,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属企业骨干员工户口迁入本市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实施细则之一条之一款规定,但年龄相应放宽5周岁;

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3、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订5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

第五条 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近期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六条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国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三章 驻厦办事机构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七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 *** 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发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一)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 ***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 *** )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章 购房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 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不能在本市落户。

第九条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且在《规定》实施前向公安机关申办户口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办理落户。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尚无法在《规定》实施前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向公安机关申办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二)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条 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实际居住在本房屋的产权人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其他产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章 投靠和收养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子女可按随父随母的原则,申请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落户。父母离异的,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投靠抚养人落户。

第十二条 依照《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子女归父亲抚养的法院判决。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计划外生育的婴儿,不能在本市申报落户。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市居民收养子女,严格按新《收养法》办理落户。对尚未落户但又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的被收养子女,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酌情给予办理落户。

第六章 “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的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办理本市“蓝印户口”。已取得本市“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下列规定的,可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一)自公安机关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曾被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教、刑事处罚,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自公安机关批准之日起满2年,曾被评为区以上精神文明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

已取得本市“蓝印户口”人员尚未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期间,继续享有原“蓝印户口”政策规定的待遇,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第七章 小城镇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镇、街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到公安部门办理所在镇、街道常住户口:

(一)投靠城镇干部、职工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

(二)被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城镇务工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订3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的;

(四)在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或批准自建房屋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五)在城镇经商和兴办企业,投资额达5万元以上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在区 *** 或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驻地镇或街道落户的人员还必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六条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职业和经济来源是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兴办企业、务工经商,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先到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公安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无婚育证明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到位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也不得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打印户口性质项目,“户别”一栏,一律按规定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原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已加盖或打印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日常户口管理工作中逐步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将户口从本省其他市县迁入本市,或将本市户口迁移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迁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属本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可按本人意愿,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在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落户。未成年人可随父母同时入户,或投靠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父母入户。

本市以外人员迁入本市,必须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人才 *** 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内。

本市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再强制迁移户口。

第二十一条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中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生活基础”是指具有合法的私房或合法租赁公有房屋,且实际居住。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施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市 *** 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 *** 令第107号

XM00113-02-03-2003-001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4月25日市人民 ***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蓝印户口”和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四条 户口迁移实行准入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核准入户。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第五条 户口迁移应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和海沧台商投资区从宽,迁移入户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区从严控制。户口迁移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 *** 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户口可迁入本市。其父母、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 *** 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接收的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九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毕业后符合本市接收条件且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一条 获得“市十佳外来青年”、“市十佳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本市以外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住房建筑面积达市 *** 规定标准、已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配偶以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前款规定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属于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购买房屋取得的,被投靠人还必须符合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条件。

第十六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被投靠人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第十八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十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厦门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 ***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华侨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核及上报省侨务部门、公安部门核准后,可办理落户手续。港澳同胞申请在本市落户,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核及上报上级公安部门核准,按规定注销外国国籍、取得中国国籍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华侨学生在国内高等院校毕业后留在本市工作,经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侨务部门、市公安部门核准后,可落户本市。港澳学生在国内高等院校毕业后留在本市工作,经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部门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三条 从本市以工作、探亲、留学、移民、定居等理由出国出境,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已注销本市户口人员,要求回本市定居的,可恢复其本市户口。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去台湾地区定居未满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返回本市定居的,报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以恢复其本市户口。台湾居民以及经批准去台湾地区定居已满五年的本市居民,要求来厦定居的,由市公安部门上报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五条 取得本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可按规定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镇、街道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或者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办理所在镇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必须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从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将常住户口迁入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区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区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区。

第二十八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和海沧台商投资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人才引进条件调入的人才和符合毕业生接收条件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落户。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六条 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审核本市招收、调入人员的资格。违反规定审核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之后,本规定各行政区名称以新公布的名称为准。

第三十九条 市 *** 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市 *** 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福州五城区常住人员入户条件

福州五城区常住人员入户条件

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征战,人口成为最重要的资源,没有之一。赋税、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下面是我分享的福州五城区常住人员入户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福州五城区常住人员入户条件

⑴在福州市五城区居住,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⑵在五城区居住,且被评为福州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⑶在五城区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办理材料

a、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证明材料(由暂住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及经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

b、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的`证明,现用人单位已办理的社保的证明材料;

c、《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d、由户籍地和暂住地双方各自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e、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f、迁出地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申请人计生情况的证明,内容包括政策内外出生统计情况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落户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审核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原籍地迁出后再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间: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

1、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工本费每张3元,迁移证工本费每张3元

2、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备注:

1、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2、五城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稳定住所: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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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落户要怎么落户啊

1. 杭州、南京:缴纳一定时长社保可直接落户

在杭州、成都、南京、武汉等城市,持有会计职称和一定时长的当地社保记录便可以直接落户。

只要持有中级会计职称,并在杭州居住并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保者,就可以在杭州直接落户。

南京,中级会计师也得到了同样的“特殊照顾”,南京为中级持证人开放了绿色落户通道,规定:持有中级会计职称,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者,可直接办理职称入户。

2. 上海、广州:赠送高额居住积分

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现都已实行积分落户制度。

其中,虽然会计职称并没有与户口直接挂钩,但会计职称在居住证积分落户中可以起到非常重大的作用。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在上海持有中级会计职称者可以在居住证上多加100积分。

而在《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的审批条件中,具备中级职称也是居住证转常住户口的前提条件之一。

上海市希望持有会计职称的财务人才能够长久地服务于当地。

同样,在广州,持有中级会计职称也可为持证人增加50分的居住证积分。

3. 持有中级会计职称证书,可享津贴、房改优惠,一个都不能少

考取中级职称后,薪资上涨自不必多言。根据养老金计算公式,因为持证人工资高、缴纳的金额高,因此在退休后,持证人也能领取更多的养老金。

而且,按国家规定,中级会计职称还可享受100㎡的房改政策,这样的优惠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哦。

大城市们为了留住专业技术人才,纷纷使出浑身解数:送户口、加积分、享房改。怎么样,为了这些明晃晃的福利,要不要好好备考2018年中级会计师呢。

最后,再来看看中级证书对升职加薪的帮助。这可以说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了。尤其是近两年,很多会计管理岗位 *** 都要求持有中级证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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