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护理副高职称聘任后可以到其他地方进护士副高吗
副高级职称可以跨省转。
副高级职称可以跨省转。副高级职称虽然是各个省人社部门审批的,但在全国都是承认并且通用的。但需要说明的是,因为目前我国的职称是评聘分开的,所以评上职称不一定聘上,这要看是否有空岗位。因此,只要你跨省所在的单位有副高级职称的空置岗位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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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会计职称怎桛转回本地
会计职称是不用转的,你应该是要转会计从业资格证吧?转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话,您可以在您从业证所在地的会计人员服务平台(通常为某某地会计网)上边有具体的调转流程和所需资料。下面是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流程和所需资料,您可以参考一下:
一、申请流程
1.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首先在平台中核对其在会计管理系统中记载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并分别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
2.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调转登记后,将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3. 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应申请进行信息变更。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4. 持证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当年10月1日以前,持证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当年10月1日以后,持证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5.凡由委托 *** 人办理调转的,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需持申请人亲笔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请点击这里下载委托书
二、携带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 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4.《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5. 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 调入地所在工作单位 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 调入地 户籍证明(暂住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职称怎么转回来?
外省职称转入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需办理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所需材料及程序如下:首先个人需向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或县区职改办)经严格审核,加盖单位公章,最后由有关部门审批。
在外地评的中级职称如何转回户口所在地
到职称所在地人事局去转资料,开具证明。然后到接受地报到缴纳资料。
工程师职称可以转到外省吗?需要什么手续?
工程师职称不用转到外省,工程师职称证是全国通用的,没有限制。
工程师指具有从事工程系统操作、设计、管理、评估能力的人员。工程师的称谓,通常只用于在工程学其中一个范畴持有专业性学位或相等工作经验的人士。
工程师(Engineer)和科学家(Scientists)往往容易混淆。科学家努力探索大自然,以便发现一般性法则(General
principles),工程师则遵照此既定原则,从而在数学和科学上,解决了一些技术问题。科学家研究事物,工程师建立事物。科学家探索世界以发现普遍法则,但工程师使用普遍法则以设计实际物品。
工程师是职业水平评定(职称评定)的一种。其下,有技术员,助理工程师等职称;其上有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职称。当然,这也只是对从事工程建设或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的一种标定而已。
按职称(资格)高低,分为:研究员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
外省高级职称怎么转入本省
法律分析:异地转职称证程序,根据湖南省《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一,非本省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本省所属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与原来专业相同或相近工作,经考察能够履行现专业岗位职责,单位拟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聘任的,报由具备资格确认权的职改办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后,颁发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