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 信息科高级职称需要考什么
需要考Internet应用,Word2003,PowerPoint2003,WindowsXP。
关于职称计算机模块选择的问题,一般高级职称计算机考试报考5个模块,副高级职称计算机考试报考4个模块,中级考3个模块,初级考2个模块。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职称评审代办哪家机构靠谱?
职称评审找 *** 申报怎么样减少被骗呢?代报职称靠谱吗?可以说每天都有人在 *** 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被骗,很多人在被骗的同时,也应该反思下,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福建职称网就这类问题做个简单的说明。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1、职称评审是否可以找代评?
答:是可以代评审的,但绝对要找靠谱的;绝对不要相信那些暗示你他们公司有什么央企,国企名额的,根本不存在。职称评审请认准职改办。
2、有特殊渠道?
答:根本不存在什么特殊渠道,那些说什么他们公司规模大,有特殊渠道,跟人社局职改办有关系的,都是假的,绝对没什么打通关系这一说,关系这么好打通啊,人社局职改办不怕被查啊。“后门”这种事,是可能存在,但是绝对也不会有那么多,个个张口都有后门,我想问问哪里来的那么多后门啊?
3、不需要提供材料?
答:职称评审时论文,继续教育是可以找人发表和刷课时的,但是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照片、现有职称证书、其他相关材料,如发明专利、荣誉证书等等这些都需要你自己提供材料的,包括业绩材料更好是你自己的,如果说他们收了你的钱,后期不问你要任何资料,让你等着拿证书,那不用说,肯定是被骗了
4、可以不用答辩?
答:要是有人跟你说,找他们代评高级职称可以不用答辩,他们有人有关系,不用说,你遇到骗子了,高级职称评审都需要答辩,答辩肯定本人需要到场,不然你以为评委是傻子吗?随便把名额给你,随便让你过,他不用负责啊?专家库门槛有这么好进?中级职称评审有些地区也是抽答辩的。
5、证书有直出?100%包过?
答:要是有代评职称的说职称可以证书有直出?可以包过?不用考虑了,你遇到骗子了,办假证的,人社局又不是他们家的,怎么直出?怎么包过?本身职称评审就有一定的不通过率,也不会让你百分百通过,这就是所谓的卡人数和比例。要是谁敢承诺百分之百,也要注意了。那通过率如何保障呢?你可以通过历年申报经验得知。
6、我啥都没有,找代评可以搞定一切?
答:职称评审对学历、专业、年限、工作等硬性条件要求,所需要的材料更是复杂,很多时候人才兼顾不到,所以说这也是一个问题,职称代评机构是为你解决这些问题的,而不是在你什么都没有什么都不满足的情况下大包大揽给你包过的,他们毕竟不是人社局,评审得按照人社局的职称评定标准走。大包大揽给你包过的,离他们远点。
7、全国任何地方都能做,都能代评?
答:众所周知,职称都是地方评审,一家机构除了做本地的职称以外,不大可能涉及其他几个省市的职称,要是哪家机构能承诺任何地方都能做,那就要注意了。想想看,一家北京的代办机构,承诺可以给你代办全国各地的职称,现实吗?
8、关于证书网查
答:如果你找到一家评审机构,你问他这个职称办理是真实的吗,他会各种承诺呗,怎么真实怎么说!什么网站查询,官方查询啊, *** 查询啊,全国统一查询啊,或者给你一个网站查询啊,等等。在这里我要说的是,职称不是没法查询,可以查询,但是查询的方式是根据各地方人事局情况来定,没有统一的网站,记住!没有统一的一个网站让你查询!但可以通过看域名来分析是否是 *** 官网。
9、通过后再收款?
答:前期首付款只有一点点,这是要让你觉得能接受,放低警惕,一般正规的机构首付款都是统一规定的,一般是百分之50到百分之60,因为正规机构的口碑,信誉,通过率都是比较稳定。他们不会因为你的不信任放低首付标准;如果你只是一昧的要求价格低就行,那不骗你骗谁!而且有些硬件用钱还是弥补不了的!职称评审前期准备,论文、继续教育、人工成本等等哪一样不发钱,哪家正规的机构会自己长期垫大量资金给你做事,然后只收一点点首付款,甚至承诺评审通过后再收款?
10、一俩月就能拿证?
答:一俩月就能拿证,在福建肯定是假的。其他地区要看当地人社局的职称申报时间流程。在福建各地正规的申报职称时间周期确实很长,比如说厦门职称申报一般6-8月份递交书面材料,12月出公示,春节前后出证。在你申报之前还得先准备材料,论文发表就需要折腾还几个月,各种工作业绩一大堆收集,所以职称评审不要着急,哪怕你很着急想用,那也不能太仓促!以免证书没有拿到,还把钱给赔了,那岂不是更火大啊!
11、职称证书颁发机关
答:职称评审证书的颁发机关,简单理解就是 *** 机关。人社局,人社厅,建设厅,职改办,市 *** 等,都是国家 *** 机关。不是协会,或民营机构,或民营社会团体等所谓的山寨机构。如果发证机关都是山寨的,那后面的就不用说了。肯定是有问题的。很多地方具体评审职称的机构都不相同,这点可以通过当地 *** 机关咨询了解。不能用你当地的政策去看别人的政策。比如,有的地方是职改办颁发证书,有的是人社局颁发,有的是市 *** 颁发,各不相同。12、网上找的代评机构能信吗?
答:可以先在网上查询一下该公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更好还是能够实地考察下,看一下往年实际职称申报情况。
我们很有必要明确一下,职称评审为什么找代办?
职称代评机构的作用是什么?职称代评机构会根据你个人情况来具体分析,结合你自己的实际情况,包括自身条件,如学历、专业、年限、工作等硬性条件,结合职称评审部门政策要求、公司要求、个人需求,制定最适合的申报方案,进行职称评审组卷和上报,来确保给评审通过率!这才是职称代评机构的作用。
青岛市委网信办大约多少工作人员
95人。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得知截止2022年7月6号,青岛市委网信办( *** 与信息技术中心)现有正式教职员工95人,其中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10人,少数民族8人,女职工15人,正式党员人数25人,党员比例达76%,高级职称6人,中级职称11人,工人7人,职工中获硕士学位及以上21人。
信息与 *** 技术初级职称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具体条件:初级职称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福建省委网信办直属事业单位待遇
福建省委网信办直属事业单位待遇好。根据查询相关 *** 息显示,福建省委网信办直属事业单位待遇一年到手8W加(工资4W加绩效奖金、文明奖等加公积金双边房补每月3400),加上公积金4W,全包一年在12W。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之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促进大数据有序 健康 发展,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推进数字福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 *** ,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 *** 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开放开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大数据发展和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数字福建专项规划,并向 社会 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 数据和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交易、安全等标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 社会 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第七条 省人民 *** 应当依法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要素融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者其他 社会 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先行先试、 探索 创新。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并发布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与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相衔接。
第十一条 采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政务部门不得重复采集。
政务部门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 *** 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获取非公共数据时,掌握非公共数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数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公共数据。
第十二条 省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全省公共数据资源。
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通过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并接入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系统接入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按照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实时、全量汇聚,不得直接共享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能汇聚的数据应当经同级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确认,依托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以服务接口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
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的政务数据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回流至设区的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整改机制,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健全数据纠错机制,对采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只能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内共享使用。凡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共享和获取数据,获取的数据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所获取的数据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类分级、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
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普遍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类型。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无条件免费获取;属于依申请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应当向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申请,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征求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后获取。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分级开发。省人民 *** 设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承担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安全保障、开放开发、服务管理等具体支撑工作。设区的市人民 ***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
二级开发主体基于具体应用场景,需要获取一级开发主体汇聚治理的数据资源的,应当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要求使用数据,定期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告开发利用情况,所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二级开发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被采集者且不能复原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
数据交易、交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多元化的数据合作交流机制,鼓励掌握非公共数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 *** 共享数据,将相关数据向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加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深化融合。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数据合作交流机制,推进行业数据汇聚、整合、共享。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遵循统筹布局、集约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构建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推动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创新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 *** 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推进全省通信骨干 *** 扩容升级,构筑空天地海一体化信息 *** 。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统筹推进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和边缘计算节点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云计算等大数据计算能力工程,构建高效协同的智能算力生态体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交通、能源、水利、生态、市政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 *** 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全省统一的 *** 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平台,建立健全 *** 与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完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坚持应用和服务导向,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创新,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完善 社会 治理,提升 *** 服务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 *** 科技 、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等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 *** 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的发展,形成创新协同、布局合理的产业生态体系。
省人民 *** 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培育优势特色软件产业集群,构建 健康 可持续软件产业生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管理智能化过程中的应用,提升农业生产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配送等环节数字化建设,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 科技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企业将大数据融入生产经营各环节,推动数字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方面应用,推进大型制造业企业和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培育面向工业设计和智能制造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数字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大数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作用,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重点拓展交通、金融、商贸、物流、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完善城市信息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构建城市数据资源体系,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健全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涉农信息普惠服务机制,推进乡村管理服务数字化,推动数字乡村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 社会 治理和大数据辅助决策机制,在 社会 态势感知、综合分析、预警预测、公众参与等方面,加强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 *** 科学决策和 社会 治理能力,提高宏观调控和风险防范水平。
省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全省电子政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推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和协同办公,推进纵向贯通,优化办事流程,推动政务服务便捷化、标准化。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省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明确各环节中数据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数据安全和数据开发应用并重,建立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容灾备份能力建设,保障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应用和开放开发等环节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开展数据采集、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数据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 社会 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传播、泄露、篡改、交易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军工科研生产、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内容的数据。
第三十二条 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所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或者匿名化处理,记录数据处理全流程,不得泄露或者篡改采集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使用的监管制度,并会同本级有关政务部门加强数据资源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要求使用公共数据的,省、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暂停提供数据服务;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提供数据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现共享数据使用部门有违规、超范围使用数据等情况,应当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通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数据服务;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处理和使用公共数据过程中,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等原因,可能产生涉密、涉敏数据的,应当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政务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保密、安全监管等规定,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处置能力,定期对开放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的数据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数据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进行风险警示。
第三十六条 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数据安全保护的工作责任,加强平台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接触、破坏、侵入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 *** 应当根据本省大数据发展水平和各地区经济差异,统筹规划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完善大数据产业链,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按照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要求,制定促进本地区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建立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推动关键技术、重点产品、配套服务、商业模式等创新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优先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大数据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数字园区建设和龙头企业培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支持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大数据产业金融服务,拓宽大数据企业融资渠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 *** 购买服务政策,加大对大数据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扶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数据龙头企业和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大数据创新企业。
第三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建立数字园区,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
数字园区所在地人民 *** 应当大力推进大数据产业集群招商、关联业态和衍生业态招商,引进国内外知名大数据研发机构、大数据企业孵化器、大数据企业、大型数据中心,鼓励和支持入园企业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
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数据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数据交易活动,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
省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数据交易行为,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加强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数据交易平台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数据交易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泄露。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订大数据人才发展计划,培养和引进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工程系列职称中增设大数据相关专业,为大数据人才开展教学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支持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本土大数据产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采用设立研发中心、学术交流、技术持股、期权激励、服务外包、产业合作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年度计划指标。
省人民 *** 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对大数据企业用电给予扶持。电力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推动供电企业为大数据企业提供用电保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提供相应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保障其在出行、就医、办事、消费等方面的基本服务需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数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公共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现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的;
(三)篡改、伪造、泄露数据的;
(四)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和二级开发主体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侵犯国家、 社会 和他人合法权益、利用公共数据获取非法利益以及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平台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非法采集、使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军工科研生产、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非法接触、破坏、侵入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政务部门以及公益事业单位、公用企业。
(二)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包含政务、公益事业单位数据和公用企业数据。
(三)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活动所产生、获取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
(四)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获取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