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职称引进福建,福建省引进人才

2023-02-14 福建职称评审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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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才引进政策2021

省外职称引进福建,福建省引进人才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包括省级高层次人才和市级高层次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特级人才、A类人才、B类人才和C类人才,适用于在闽就业创业的引进人才(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闽就业创业的人才)和有意来闽就业创业的待引进人才(已与省内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闽创业的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内,高层次人才取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后,若要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和支持,须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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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才认定

满足相关认定条件的人才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福建省高层次人才, 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授权各设区市组织部门及省人社厅开展,以其为认定单位。主要程序一般包括 *** 申报、分级审核、社会公示、研究认定、发文确认、报备发证。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由各设区市研究制定和公布。

待引进人才可先行按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申报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进行预认定。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待引进人才,正式落地我省后(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注册企业后),确认为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进行管理,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认期自落地我省之日起计算。预认定资格半年内有效。

人才在设区市内流动的(不含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流向其他县),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认期继续计算。由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等地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地流动的,以及由设区市依据2020年版《认定条件》B类第(五)条、C类第(七)条自主认定的人才跨设区市流动的,须向流出地报备、在流入地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计算认期。

二、基本资格条件

省级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 *** 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闽就业创业(含有意来闽的待引进人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3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山区地市)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7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3)在福建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4)自由从业的人才,须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协会会员,且符合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设定的其他条件(有关条件须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4.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不作限定。对引进人才,特级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A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B、C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力特别突出或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年龄上限可相应提高5周岁。对台湾居民不作年龄限定。

5.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较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福建省外评的高工可以转职称吗

不可以。

如果外省评审的职称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使用,原则上需重新评审或确认,更不可以转职称。

福建人才专业人员?

一 福建建筑人才中心是属于什么样的机构,工作人员的薪资福利待遇怎样。

从名字上看,这个机构应该是属于人才信息类的机构,隶属于劳动局这样的部门管辖,也有担负劳务信息收集整理,劳务派遣,人员 *** 方面的工作,待遇应该是与其他事业单位一样。

二 福建人才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怎么样

福建人才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2016-06-01在福建省福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版股),注册地址位权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斗西路1号福商大厦4层04店面M32间。

福建人才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100MA348Q0P54,企业法人陈彬,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福建人才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福建人才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 *** 企业信用查看福建人才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三 福建人才倍出的地方是哪

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龙岩,三明,宁德,南平,排名不分先后。

四 关于福建工科人才政策,我有几句话想说

关于福建工科人才政策,我有几句话想说

现在这个只有福建省人才那里说专硕可以才行。而且还存在我这种情况,本科是985工学,硕士是专硕,如果拿本科学位申请可不可以?

五 福建人才联合网的使用方便

网站在校园网有1000M的流量,同时也对公共网开放,无论是校园网还是社会公共网的终端用户均可快捷免费登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资料均可通过密码自助式 *** 填报、修改,亦可委托各主办单位完成。

六 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是多久发放一次

这个,福建农林抄大学和山东科技大学的实力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差异,主要是看你想要学哪一方面的专业了,如果你对农林类的专业感兴趣,那么选择福建农林大学,要是你对自动化,计算机,控制,机械,地质,采矿,测绘(山东科技大学全国第二,很厉害。

七 福建省人力资源买的保险

保险我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 *** 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就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政策

1、资金补助。省 *** 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 *** 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 *** 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海外引进人才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免税事宜由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发函提供资金补助使用单位和引进人才名单,由省地税局负责落实。

2、工作场所。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由各类园区及其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3、创业投资。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 *** 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投资。

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的相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能,根据省委人才办提供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审核所在企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负责省级创业投资资金运营与管理的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目录》范围内,主动与创业企业洽谈创业投资业务,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4、 *** 采购。符合《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中认定条件的产品,在实行 *** 采购时予以优先待遇。

根据《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由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落实。根据《福建省 *** 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闽财购〔2007〕40号),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积极引导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参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及认定,对经认定的产品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省直各单位落实有关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政策情况的监督。

5、税收返还。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由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6、担任职务、编制、岗位。可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

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省委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到事业单位,由引进人才单位提交申请,并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批文后,由各级编办办理入编手续。

7、职称。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福建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绿色通道的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8、科技项目申请。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闽开展科学研究。

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07〕86号)规定,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计划单列市除外)。

9、科研经费使用、工作人员聘用。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由省科技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委编办负责落实。

二、生活待遇

10、住房。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由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人民 ***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10〕84号),在榕工作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购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的,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申请人条件的认定、评估等工作,省人民 *** 机关事务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门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核查工作,人才限价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受理申请人申报、初审、上报核准、组织选房、销售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各地将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畴,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中预先安排部分房源,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周转住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在建或拟建的省直单位保障性住房,优先考虑供应给申请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财政厅测算租金补贴标准,并将补贴拨至用人单位发放。

11、子女就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由省教育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1)引进人才子女入(转)学的,须持引进人才的有效证明及其子女入(转)学相关材料(户口本、暂住证、有关学籍材料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引进人才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如在设区市所在地,可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2)入(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若引进人才子女确需在学期中途转学的,受理机关也应及时为其协调办理转学手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其本人意愿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就近到当地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不得收取我省规定收费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已安排入学的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当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12、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13、医疗。在闽创业或工作期间,引进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的国内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1)由用人单位持引进人才的有效证明材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应的省直或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类人员待遇办理相关手续,其医疗经费来源按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医疗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2)由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引进、符合享受我省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人才,由省保健办发放保健证,享受省直单位同类人员相同的医疗保健待遇。

(3)由设区市引进、符合享受我省二级医疗保健待遇条件的人才,按照所在设区市现行政策进行管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待遇。

(4)引进人才不符合二级医疗保健待遇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5)省直和各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有关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能,优化服务,限时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相应医疗待遇。

14、配偶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 *** 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15、税收政策。引进人才认定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由省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福州海关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当地海关凭海外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16、薪酬待遇。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三、引进创新团队优惠政策

17、奖励资助。

(1)对承担我省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省 *** 给予1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省 *** 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 *** 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由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省 *** 上述奖励资助从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中列支,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当地 *** 负责落实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

四、引进台湾专家支持政策

18、专项经费支持。设立闽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对闽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

由省委组织部、省台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落实。根据《 *** 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民 *** 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0〕68号)有关规定,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访问研究和工作经费资助以及办理税收返还、安家补贴费等等。

19、项目支持。台湾专家申请或与我省专家联合申请省、市科技项目的,给予优先立项。

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1)鼓励台湾企业或与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鼓励台商和台资机构来闽创办或合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其从事技术 *** 、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加强在闽的对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建设,加大福建省科技合作计划闽台科技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和省支持的,如低碳技术、新能源技术、动力电池、互联网、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优先支持;对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台湾籍在闽的科技人员给予优先支持。

20、聘请专家。聘请台湾专家担任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单位、园区的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由省委组织部、省台办、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根据《 *** 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民 *** 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0〕68号)有关规定办理。

五、居留和出入境

21、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安厅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福州海关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海外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手续、审批签发居留许可和多次签证。

(1)简化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需在闽申请居留许可的,由就职的工作单位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确认函件向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为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办结签证或居留许可:

①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各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省公安厅通知为其签发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或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

②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须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再次申请可由工作单位代办。

③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在闽居留、出入境等,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主动给予方便,分别提供上门受理、上门送证,以及签证和居留许可到期预告等服务。

(2)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在闽永久居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或省人民 *** 出具的推荐函,向拟定居地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在30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上报公安部审批。

(3)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国籍。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加入、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的,予以优先受理、审核上报。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在闽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或永久居留,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六、提供窗口服务

22、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设立引进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统一提供一站式服务(详见《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办法》)。

跨省调入福建教师调动职称能保留吗

不能。因为你是跨省调动,原来的编制在江西省,职称也是,调入福建省需要重新安排编制,并按照那里的政策进行聘任。

2017福建省引进人才补助规定

国以人治,政以才兴,这是千古不易之理。在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科技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才问题作为战略课题越来越迫切的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福建省引进人才补助规定。欢迎阅读!

2017福建省引进人才补助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引进人才政策,帮助解决引进人才住房等方面的困难,以增强我市吸引、集聚人才的力度,现就《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中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当年度引进的、原则上专业与岗位相一致、试用期满合格的人才,除应符合我市当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2、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3、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

4、具有五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 经验 的本科人才;

5、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 *** 。

(二)事业单位当年度引进的、原则上专业与岗位相一致、试用期满合格的人才,除应符合我市当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2、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3、具有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验的硕士中级职称人才;

4、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 *** 。

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标准与补贴名额

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标准仍分为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名额调整为:之一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6000元,名额50人;第二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名额100人;第三层次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名额250人。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各层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之一层次补贴对象按评分办法评分的得分应在60分以上(含60分)。

上一层次补贴名额出现空缺的,空缺的补贴名额可依次下调使用。

三、补贴对象与补贴层次的确定办法

采取评分办法(评分要素表见附件)对申请人进行评分。根据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申请人的数量、确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补贴名额、申请人的分数(从高到低)确定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对象及补贴层次。

四、相关事项

(一)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企业人才,经审核其评分时前6个月平均月岗位薪酬(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凭)后,被确定为补贴对象的,以及事业单位的补贴对象,首次发放经济补贴的时间一般为引进次年的8月份。之后,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仍于每年的5月和10月各发放一次。

(二)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求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属从企业单位调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调至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调至企业单位的,经市人事局核准后,仍按原来的补贴标准执行;属企业单位调至事业单位,符合当年度新公布的《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和本意见规定条件的,根据本意见规定的评分办法参与当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评分,如确定为补贴对象的,按新的补贴标准执行,但不占用当年度的名额,如未能确定为补贴对象的,从变动单位的下月起停止发放经济补贴。引进人才享受经济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上款所称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不含调入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

(三)2006年下半年引进的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人才和2007年引进的确定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人才,2007年12月之前的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2008年后统一比照本意见规定的条件,按本意见规定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如达到2008年度各补贴层次相应分数段的,按新的补贴标准执行,如未能达到的,则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但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四)夫妻双方均符合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申请条件的,只能由其中一方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如属同时引进的,可由条件较高的一方申请;如属先后引进且先引进的一方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后引进的一方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

(五)本意见实施前,夫妻一方或双方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可按《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的规定申请购买人才住房,但须退回已发放的补贴。

本意见实施后,夫妻一方已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双方均不得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已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双方均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

(六)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 其它 事项,仍按照《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的规定执行。

五、违规处理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取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的经济补贴,取消人才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解释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福建省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之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来漳创业创新,为建设富美漳州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根据《漳州市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人才行动计划(2014-2018年)》(漳委发〔201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5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在学术、技术、管理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按层次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1、国家更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__”和“万人计划”人选等。

3、福建省“百人计划”人选,“闽江学者”,省部级表彰的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

4、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等。

5、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四条 以上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工作合同,其中之一类引进人才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须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第二、三类引进人才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须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第四、五类人才须 *** 引进。

对我市用人单位聘请来漳帮助完成关键性技术攻关,但不签订 劳动合同 的柔性引进人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给予相应的补助,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条 特别重大项目“捆绑式”引进人才团队和引进特别重要人才的政策 措施 ,按“一企一策”的原则上报市委、市 *** 专项研究决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资金补助。按引进人才的类别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培养后备人才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资金补助标准为之一类200万元,第二类100万元,第三类50万元,第四类30万元,第五类20万元。补助资金从引进当年起,按年度每年年底发放一次,5年内发放完毕。

第七条 住房保障。引进人才可按规定在漳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并可选择享受以下其中一项住房优惠,且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1、人才公寓。按引进人才的不同类别提供100-200平方米的住房,聘任期间可免租金入住。

2、租房补贴。选择自行租房的可享受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之一类每月2500元,第二类每月2000元,第三类每月1500元,第四类每月1000元,第五类每月800元。补助资金按年度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期限5年。

3、购房补贴。对确定在我市定居并在我市购买自住房的,购房补贴标准为之一类80万元,第二类60万元,第三类40万元,第四类30万元,第五类20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平均发放,每年年底发放一次。

引进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属市直企事业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单位向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属区属企业单位的,经所在区人社局审核后,由区人社局集中向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第八条 薪酬待遇。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按照从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鼓励实行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九条 户籍办理。引进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含子女配偶)可随本人迁移户口,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条 配偶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漳就业的,按照“对口对应”原则,由用人单位或当地 *** 妥善安置。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收入水平,给予生活补贴,期限2年。

第十一条 子女入学。随迁的在义务 教育 阶段或学龄前子女,可自主选择公办学校或幼儿园就读,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 *** 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社会 保险 。在漳创业或工作期间,两院院士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医疗保健对象待遇,其他引进人才享受本市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并安排定期健康体检。引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存不足15年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民办高校、民办医院、民办科研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原属事业编制的高层次人才,可挂靠单位所属地人才交流中心,实行单列管理,保留原干部身份、社保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的确认手续办理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编制管理。引进人才到我市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限制。单位没有编制的,可申请在全市编制总额内给予调剂。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定。可按引进人才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办理聘任手续,在突破现有职数情况下可申请特设岗位给予解决,工龄连续计算。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荣誉激励。对做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引进人才,可以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的人选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鼓励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创业,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扶持。优先安排落户到孵化基地、开发区或高科技工业园,由当地 *** 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租金,并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二)资金扶持。在我市落地转化,对产业发展起重大带动作用的引进人才 创业项目 ,按《漳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给予100-500万元创业扶持;项目成功转化,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的,按照新增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更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产品扶持。产品符合我市 *** 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第十七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计划和完成目标,且项目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经申报核准, *** 对柔性人才给予其薪酬总额(工资所得)或单个项目报酬的20%、更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补助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八条 引进程序如下:

(一)征集需求。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各用人单位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人社局报送下年度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经审核后一并列入《漳州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经市 *** 研究同意后对外公告。

(二)组织申报。市人社局在每年6月发布开展引进人才认定申请的公告。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申报:

1、《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身份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从文件下载专区下载,由本人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或其它合法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需获得教育部 留学 服务中心发放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推荐。市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

后报市人社局;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材料报县(市、区)人社局初审,经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开发区(投资区)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报开发区(投资区)人劳局(党群工作部)初审,经开发区(投资区)党工委(党委)同意后报市人社局。

(四)组织认定。成立“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人社局。由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考察和评估,提出候选人名单及引进类别,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公示及发证。引进人才候选人情况在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

(六)落实待遇。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落实待遇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相应成立办事窗口,按属地原则,负责为所属区域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

(七)考核及管理。用人单位须在合同期内每年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市人社局审核。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未满服务年限终止服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县(区)人社局 报告 ,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引进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并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引进人才资格;

3、享受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4、享受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5、引进人才年度考核结果未报市人社局审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 ***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引才聚才载体平台建设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引才积极性,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人才引进政策的贯彻落实,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鼓励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和人才中介机构来漳开展业务,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海内外人才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助扶持资金、人才住房保障资金等所需经费的支出,属于事业单位的,由当地财政负担;属于企业的,市直企业由市级财政负担,芗城区、龙文区的企业,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负担50%;其余县(市)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荐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__”、省“百人计划”的申报评选。入选者已经享受我市资金补助后,被评上国家“__”或省“百人计划”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对应配套补助标准,不足部分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 *** 漳州市委组织部、漳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有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引进人才按原政策执行。本办法如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有交叉,执行更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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