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省份明确证书直接对应职称!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的文件精神,各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对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截至目前, 四川、福建、河南、黑龙江、湖北、安徽、江苏、浙江、陕西、海南、广西 等省份已经明确了对应职称资格,并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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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
(以上列表为所有省份汇总,具体省份请官网查看)
江苏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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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浙江省
一、在保持初级、中级、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基础上,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培养和造就“行业大家”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根据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反映技术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为重点,制定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
二、各级别工程师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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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湖北省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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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安徽省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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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三、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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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其中,对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或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建造师或二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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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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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一、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于已经取消的质量等部分职业资格,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仍可视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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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于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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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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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于国务院已取消的企业法律顾问等部分职业资格,按照原文件规定存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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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根据我区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执业兽医、注册会计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这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明确其仍具备合法资格,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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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和重庆职称互认,在此地职称是如何评定的呢?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和重庆省现在联合发文,就在职称上面互称自己工作的关系,通过很多事项进行更加明确,包括四川省的社会保障部和重庆市的社会保障部都颁发了高级证书。有很多专业的技术人员在无需审品或者确认之中来承担高级职称。
四川和重庆职称互认
为了连贯经济代表建设精神的讲话,现在有很多人觉得在职称合作方面要进行工作落实进一步的流动要减少评价,为了商业化更优秀的环境,也为了促进两地经济的发展,所以提供很多人才的支撑。现在四川和重庆两个地区共守协同职称互认。
新的改革
在四川省和重庆市都有明确完善职称互认的机制,现在两地省级资源部保障,已经将高级证书发给那些技术人才比较优秀的人,跨地区或者是跨单位,都无需申请或者确认。申报一级职称的时候,肯定要将原证书上级申报,中级以下的职称要互认工作,由此可见相关部门还有企业对于此次事件的重视和执行。
在完善之后互认机制也认真贯彻总代表双经济的圈内建设虽然讲究精神和政策,但是也能认识到两地之间的保障。单位的流动没有评审或者确认确实给用人单位非常的择优聘用,希望积极乡村人的振兴有关部门极力推动巩固脱贫成果,实现结合实际。做好防范工作,可能就是我们平时最常态的要求,主动做好每一个政策的宣传,让每一个技术人员得到美好的政策,完善自己新的变化,新的要求,最后终结评审业绩的展示等等都可以通过远程评审,确保特别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让自己的工作非常有序。国家不断的发展,才会让地区更加的优秀,更加的推进专业的技术,才能启动世界的进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的地址在哪里啊? *** 是多少?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设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通信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一号 邮政编码: 401147 联系 *** :023-86868855、86867253
重庆市教师职称小一如何转评为中二?
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1、市属各高等院校、委属单位必须在9月21日前报送教师、实验技术各级职务申报评审材料。2、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委托评审单位必须在9月28日前报送教师、实验技术各级职务申报评审材料。3、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证书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的有关规定,申报教师和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本人申报、单位审核、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市教委职改办;对部分特殊情况申报者(如破格申报等),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改办审查同意后,再送市教委职改办(市属高校和委属单位仍由市教委职改办统一报送市职改办)。4、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仍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材料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改〔2004〕38号)执行。根据我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凡申报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各级职务者按照《重庆市( )系列(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3)填报;凡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各级职务者按照《重庆市(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4)填报。5、2006年修改后的“重庆市教育系统各专业技术职务报名系统软件”继续使用。下载地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页/〔最新通知〕栏目/查看全部内容/第三页《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下载2006年教育系统职称评审新报名系统的通知》)。二、关于新批准成立的高等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教师职务申报评审1、新批准成立的高职院、高专学校应严格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有计划地完成由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向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过渡。2、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问题。仍按照渝教职改〔2004〕40号文件执行,即凡从事高等职业教育1年及以上并且取得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且在任现职期间在正式公开刊物上(不含内刊、增刊)公开发表申报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专著1部)及以上者可以申请转评副教授。3、其他条件仍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职业学院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改〔2001〕30号)文件执行。三、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申报评审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我市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教师职务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95号)精神,从今年开始,职业高中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参加申报和评审。由普通中学教师专业技术各级职务系列转评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各级职务系列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确认、转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01〕285号)文件执行。四、关于中专、中学研究员级教师申报评审有关问题1、中专研究员级教师职务的申报和评审。其申报范围、对象、条件、推荐名额等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工资待遇申报评审工作的意见》(渝职改办〔2002〕262号)文件执行。2、根据《重庆市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学实绩考评办法》(渝教职改[2001]23号)精神,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委属单位的考评推荐及公示工作务必在2007年6月22日前完成。6月29日前将申报参加今年市级教学实绩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报送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党群工作部。7月初组织专家进行教学实绩考评。五、关于市属高校、委属单位报送教师、实验技术以外其它系列的委托评审工作各市属高等学校和委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评委会关于申报材料和评审条件等要求,及时报送教师、实验技术以外其它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申报材料,由我办进行初审同意,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再报送相关评委会。六、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贯彻渝职改办〔2007〕5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1、关于对免试条件及要求中第(八)条:“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者”的理解。此条所指对象是渝职改办[2005]99号文件规定的“高校、中专校外语教师和翻译人员应报考第二外语,并对应规定类别和级别降低一个考试级别报考”、“中小学外语教师可在适用范围规定类别和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考试级别报考之一外语,或降低一个考试级别报考第二外语”这两类人员。现在这两类人员中只要符合“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条件者,即可免考职称外语。2、关于对免试条件及要求中第(十一)条:“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时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者”的理解。 此条所指对象是指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要求的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1]266号)文件中“考试等级及适用范围”(表格)里面A级适用范围第1条:“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正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者”。由于这四个系列是当时政策规定申报正副高级都要求考A级外语,这四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时已经按照当时的规定考过A级且合格((2000年以来),因此,现申报正高级职称,可以免考外语。其他情况一律不属此条免考范围。3 、对于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副高级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2006年和2007年3月参加了考试的人员其成绩今年申报职称仍然有效。其中2006年的成绩使用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3月的成绩使用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特此通知附件:1.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 重庆市教委职改办2007年主要工作安排表
3. 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
4. 重庆市(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
重庆市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条件有哪些?
不知楼主是哪个城市的,参考一下吧.
报评审高级经济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高级经济师基本任职条件:
(1)经济专业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坚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并掌握国内外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发展趋势和科学 ***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决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3)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合格;
(4)除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所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者,均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5)能指导经济师的工作和学习;
(6)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 *** ,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接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7)任现职以来,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或省、设区市日报理论版(均需有CN或1SSN刊号,下同)独立发表2篇以上经济专业论文;在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提交2篇未经发表、但独立撰写具备相当水平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8)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工程师或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工程师或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破格评审高级经济师的申报条件
为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确有真才实学,在经济岗位上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骨干人员,可破格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1)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条件
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但未达到大学本科学历人员,除符合上述正常申报条件的(1)一(7)条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过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之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② 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上独立发表4篇经济专业论文(含正常晋升的2篇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独立发表的专业论文);
③获得“全国职工自学成才标兵”荣誉称号;
④已通过评审或确认取得经济师、工程师资格,又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国际商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申报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以上,符合上述正常申报条件的第(1)一(7)条及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者、省劳动模范。
备注:经济系列高级职称的评审,申报材料需经我办审查同意后,报市职改办委托省有关评委会评审。
三、其他问题说明
1. 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前,应将申报人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含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进行核查。所在单位应在申报人员的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材料真实,符合XX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2. 代表作的要求:学历破格晋升对象应提供2篇正式发表的论文作为代表作;其他申报对象应提供1篇正式发表的论文作为代表作(其中县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对象可提供1篇未经发表的工作总结或论文)。
3. 考核答辩:申报破格晋升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除已通过全国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者外,均应参加答辩。
4. 本年度评审被否决的,在下一年度评审时,如有补充新的评审材料,可申报。
摘自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文件
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职称文件汇编 2005年6月18日
渝职改办[2004]12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把学术技术的先进性和市场业绩及市场持续能力作为主要评价标准,逐步实行资格考试与评聘相结合、考试考核与同行评议相结合、社会公认与业内认可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工作体系,不断提高职称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根据国家颁发《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现将《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二○○四年二月四日
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保险、财政税收、建筑、旅游、运输、房地产、邮电、人力资源管理、经济研究、经济情报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近3年内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称职”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 “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并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及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满5年。
三外语条件
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者,一般应能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其外语要求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计算机条件
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者,一般应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其计算机要求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市级学术会议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证书为准)。
3.在有刊号的正式期刊(含内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4.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从事经济工作,获国家级奖或市(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市(部)级三等奖、区县(局)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区县(局)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科技成果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来连续使企事业单位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市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并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的竣工验收。
四荣获国家级或市级 *** 表彰奖励的人员。
五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经济类著作或供高等院校经济专业使用的教材(主编、副主编或编委)。
六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七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并获奖,或在市级学术会议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并获奖(以证书为准)。
八承担市(部)级以上经济专业研究课题,独立提出和制订过研究方案,并完成重要研究项目,经项目下达部门行文确认。
九符合《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渝府发[1999]61号)、《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和《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1998]50号)、《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人发[2001]12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的人员。
四、评审条件
高级经济师应具有坚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 *** 和发展趋势,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的筹建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难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
二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三主持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国家、市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区县(自治县、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事业单位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市(部)级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区县(厅局)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
六在理论研究、经济改革方面取得较大成果,获得市(部)级奖,或区县(厅局)级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七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八有组织本专业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