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的评聘分开
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 号:人职发[19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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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4-25
执行日期:1991-4-25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现将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深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研究探索少数专业系列实行职务聘任制,建立学术技术称号制度。
二、选择试点单位,只限于以下范围的人才密集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卫生医疗机构;少数特大型、大型企业。
三、属于上述范围的试点单位,只在本单位主体系列在职人员的副高级职务层次实行评聘分开,即高等院校的副教授;科研、设计单位的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特大型、大型企业的高级工程师;卫生医疗机构中的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药师。
四、选择试点单位的条件是:(一)领导班子团结,改革意识强,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有魄力;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成效明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具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二)已经进行了定编定员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和合理,并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范围、数量及职责已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五、确定试点单位的程序是: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同时抄报人事部。省、部属高等院校进行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在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由省、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抄报人事部。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委原则上可选择十个事业单位和十个大型企业进行试点工作。
六、评审任职资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硬化评审标准条件,严格考评 *** 和程序,确保评审质量,防止乱评滥评。目前评定任职资格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15%以内,具体数额由省、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评审结果必须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七、试点单位必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聘任工作的管理,严格区分任职资格与聘任职务的界限。任职资格只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表明具备担任某一职务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不能与工资和待遇挂钩。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比例和任职期限的岗位,由行政领导择优聘任,在任期内领取职务工资。获得任职资格未被聘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兑现工资待遇,对无理取闹者,人事、职改部门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评聘分开试点工作的领导。对首次评聘工作已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凡符合上述要求,搞得好的单位,可予以认定,进一步完善健全制度。对一些以评聘分开为由,任意扩大评聘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要令其停止并取消其评审的资格,问题严重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九、实行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通过严格的考核,真正做到择优聘任、竞争聘任、优上劣下。对获得任职资格、因岗位已满不能受聘的中青年骨干,要鼓励他们到需要人才的地区或单位任职。也可以实行有领导、有组织地到需要人才的单位去 *** 。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一、 *** 表明事业单位聘任有以下规定:
1、实行评聘分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对符合聘任条件人员,根据个人资历、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群众认可等四个方面综合考评,择优聘用。
3、综合考评得分采用百分制计分,各项分值权重分别按2:2:3:3计算总分。
4、工作实绩。主要对进入现单位后个人所获奖励或荣誉称号、年度考核结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1)个人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计20分;
(2)获得省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计15分;
(3)获得无锡市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计10分;
(4)获得宜兴市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计5分。
(5)奖励或荣誉称号限各级党委或 *** 授予,或业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授予;
5、群众认可。以民主测评方式进行,对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测评结果折算计分。
(1)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的,另加5分,
(2)具有副高职称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的,另加3分。
6、每年6月份统一进行职称聘任。按本人申请、理论考核、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总分在60分以上的人员提交局长办公会商定聘任。对拟聘任人员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局长办公会进行复核。
7、关于事业单位:
(1)由 ***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2)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 *** 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8、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大队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二级局也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事业单位。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招考。
重庆事业单位评上正高就聘吗
不。重庆事业单位评上正高不就聘,事业单位里,技术职称的评和聘是分开的。具有正高资格,被聘用了以后,才能享受相应职称的工资待遇。个单位里正高职称的聘用人数是有固定编制指标的,正高职称聘用人数占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有了空缺指标后,具有资格的人员才能被聘用。
职称评聘分离有何利弊?
“三味”是本地最早实行职称评聘分离时的首批“受伤者”。
“三味”99年评上中级(中一)时,开始实行评聘分离。99年之前,别说聘,即便是评职称,是怎么回事我都不清楚。记得初级中三是参加工作满一年后91年定的级,什么表也没填过;初级中二是94年时学校让我莫名其妙地填了个表,就完事了。当时老师们根本就不知道还有“职称“这玩意。大约到了96年时,老师们开始注意到职称的意义,同时,不少老师着手评职称的事。我醒悟得较晚,直到99年才学着别人的样子申报了中级(中一)职称,因为听说评上职称就可以加一档工资。
幸运的是,99年我申报中级(中一)职称竟然很顺利地通了。但不幸的是,在我刚评上中一时,就不可以直接晋级工资了。说是评上还得聘上才行。但由于聘是有名额限制的,据说前些年已将名额用完,没指标了,必须等有指标时再聘。不料,这一等,我就等了足足8年,直到2006年才聘上!
这“八年抗战”,心里真不好受,倒不如没评上还好受些。
另一方面,“三味”又是本地最早实行职称“评聘合一,即评即聘”的首批“受益者”。
“三味”2017年评上高级(副高)职称,很幸运,不仅是首批享受“满20年乡村教师教龄的教师不受岗位控制数限制”政策评上的,而且还是首批“评聘合一,即评即聘”的受益者。
在“三味”前5年评上高级职称的老师,与我同年才聘上并晋级工资。
究竟职称实行评聘分离有何利弊呢?
以教师为例,职称评聘分离,其利在于更大限度地激励教师的潜能、减少地方财政压力。
教师为评上职称,就得费九牛二虎之力,评上后,还不可放松,还须拼尽全力教学工作才有机会聘上,只有聘上了才可以暂缓一口气,轻松一阵子。——这才是职称设置的本意嘛。
当然,从地方财政上看,少些人数或延迟些时间聘上职称,地方财政压力就会小些。这个道理大家都懂的。
职称评聘分离,其害在于让教师因职称拖累得的怀疑人生。
为了评上职称,老师须拼尽全力获取各种荣誉证、搞课题、写论文、当班主任、支教……而评上后,这些荣誉和资历就算报废了,后面再聘时,只能看任现职以来的实力,一切得从零开始积累。能不累吗?
“三味”有一点没想明白:
既然职称就是在职人员能力和资历的认证,理当评上就应享受与其“认证“相符的工资待遇,可为什么评上后,又必须得经过“聘”这一关才享受待遇?
如果“聘”这一关不是为故意设限摆障,那么,与“脱裤子打P”又有何异?
网友们,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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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人知道职称的评,聘是否分离
单位评审通过中级职称,说明具备中级职称资格,虽然具备资格,但是单位不一定聘任。例如:某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林英杰举例说,评和聘完全分开了,你可以被评为高级教师,但这只代表你的资格,学校要不要聘你为高级教师,还要看你干得好不好。
很多单位评和聘分开,是因为通过评聘分开激活竞争机制:
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只要条件符合,都可以申请,评上后,员工还要通过竞争,优胜者才能被聘为其所申请的职称,单位聘任是受职数限制。虽然评职称不受职数限制,但单位按需设岗,也就是说,岗位是有限的,竞争的机制被真正激活了,因此,即使被聘为中级职称,也不代表可以松口气了。职务聘任期一般为二三年,最长为五年,五年之后,重新“洗牌”,具有相应资格的员工仍然要通过竞争,获得职称聘任。
人社部关于职称改革职称评聘分开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人职发[1991]7号】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
2页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9日
1. 进行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深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研究探索少数 专业技术系列实行职务聘任制,建立学术技术称号制度。
2. 选择试点单位,只限于以下范围的人才密集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高等 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3. 属于上述范围的试点单位,只在本单位主体系列在职人员的副高级职务层次实行评聘分开,即高等院校的 副教授;科研、设计单位的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特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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