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技术转移人才评职称,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

2024-06-15 北京职称评审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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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经纪人初级能评职称吗?

2019年10月18日年底前,本市将启动首次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工作,明年上半年将评出首批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

北京技术转移人才评职称,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

科技成果转化职称人社部认可吗

科技成果转化职称人社部不认可,因为只是一个加分项。只要是地方人社局(含职改办)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都是人社部认可的。 另外,中央企业评审的职称也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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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中创科技成果评价鉴定中心是在国家政策指导和河南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从事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的权威机构,得到省市科技部门、教育部门的认可,中心主要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原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人才评估及对接等。

“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之处如下:

1、获得途径方式不同:职称则是通过考试和评审方式,最终聘用的。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如通过了考试和评定,获得了职称资格,但若没被聘用,则享受不到已取得的职称等级所应有的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是经过专门的机构,通过层层审核等,最终任命的。

2、岗位不同: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则是担任的专业技术类岗位。

3、职务不同:职称通常所指工程师、高级教师、农艺师等。职务一般指行政职务,包括县处级、乡科级还有非领导职务,包括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一直到科员、办事员,还有企业的行政、管理职务,比如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职称

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高级职称答辩通过率

80%~90%左右。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高级职称答辩通过率在80%~90%左右。

北京人才引进政策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之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更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

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

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

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之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之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

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

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

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

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

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

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

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

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这项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出台:事关土地、户籍、人才、资本…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向纵深发展,一起来看!

试点布局

围绕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根据不同改革任务优先考虑选择改革需求迫切、工作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城市群、都市圈或中心城市等,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严控试点数量和试点范围。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实施以及有关方面组织实施的涉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探索任务,原则上优先在试点地区开展。

试点期限

2021—2025年

试点内容

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

(一)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 *** 。

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

探索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的前提下,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实现占优补优。

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建设。

(二)鼓励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

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

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

(三)推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

鼓励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

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 *** 。

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创新举措。

(四)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

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五)推进合理有序用海。

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协同一体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

统筹陆海资源管理,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

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

支持建立以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管理服务制度,扩大身份证信息容量,丰富应用场景。

建设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城市运行管理等提供支撑。

建立健全与地区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住房供应、教师医生编制等保障机制。

(二)加快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

指导用人单位坚持需求导向,采取符合实际的引才措施,在不以人才称号和学术头衔等人才“帽子”引才、不抢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合同期内高层次人才的前提下,促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完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统筹使用编制资源。

支持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化人才。

支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

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有效衔接机制。

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把服务就业的规模和质量等作为衡量行业发展成效的首要标准。

(三)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

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加强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人员等的评价与激励办法,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

推动资本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力度。

充分发挥征信平台和征信机构作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

推广“信易贷”模式,用好供应链票据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信用产品。

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坏账快速核销制度。

探索银行机构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深化合作,开发多样化的科技金融产品。

支持在零售交易、生活缴费、政务服务等场景试点使用数字人民币。

支持完善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增强金融普惠性。

(二)发展多层次股权市场。

创新新三板市场股债结合型产品,丰富中小企业投融资工具。

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

探索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合作衔接的机制。

(三)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制。

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工具,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标准化的准入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属地原则压实省级人民 *** 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大力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健 *** 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

支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

支持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式。

支持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许可方式授权中小微企业使用。

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进场交易。

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容错纠错机制。

(二)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

探索对重大战略项目、重点产业链和创新链实施创新资源协同配置,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全要素一体化配置的创新服务体系。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改革科技项目征集、立项、管理和评价机制,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实施首席专家负责制。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产品定制化研发等方式,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适用环境。

(三)推进技术和资本要素融合发展。

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金融支持力度。

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制和发展政策。

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

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依法合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产品。

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

(一)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高效的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支持打造公共数据基础支撑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归集整合、有序流通和共享。

探索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服务、安全保障的管理体制。

优先推进企业登记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等高价值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探索开展 *** 数据授权运营。

(二)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

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分步有序推动部分领域数据流通应用。

探索建立数据用途和用量控制制度,实现数据使用“可控可计量”。

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稳妥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化服务。

(三)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

发挥领军企业和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

深入推进人工智能社会实验,开展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

在金融、卫生健康、电力、物流等重点领域,探索以数据为核心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打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开放的创新生态,促进商业数据流通、跨区域数据互联、政企数据融合应用。

(四)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强化 *** 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推动完善数据分级分类安全保护制度,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探索完善个人信息授权使用制度。

探索建立数据安全使用承诺制度,探索制定大数据分析和交易禁止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管控方式,完善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

(一)支持完善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

支持试点地区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提高电力中长期交易签约履约质量,开展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按照股权多元化原则,加快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推动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现电力交易组织与调度规范化。

深化天然气市场化改革,逐步构建储气辅助服务市场机制。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勘查区块退出机制,探索储量交易。

(二)支持构建绿色要素交易机制。

在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基础上,支持试点地区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交易机制,探索促进绿色要素交易与能源环境目标指标更好衔接。

探索建立碳排放配额、用能权指标有偿取得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探索开展资源环境权益融资。

探索建立绿色核算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以及 *** 、企业和个人绿色责任账户。

科技成果转化中级职称(建筑专业)有用吗?

有用。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转化为中级职称(建筑专业)是有用的。科技成果转化评职称是一个加分项,只要是地方人社局(含职改办)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都是人社部认可的,另外,中央企业评审的职称也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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