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初级职称怎么办理
1、参加全国统一的会计初级职称考试。报名在北京会 计网上进行。往年10-11月报名,今年因故推迟,还没开始,敬请留意。必须在一次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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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绩发布如果都通过了,关注北京会 计网和北京人 事考试网。成绩发布一般2个月后,去北京人 事考试网打印证书领取凭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会计证、身份证、领取凭条去北京人事考试中心领证书,地址在西三环莲花桥西路南
3、领取证书后,证书自行保存。随证书有一张存档的纸,需自行存到你的人 事档案里。如果你们单位岗位、待遇和职称挂钩,向单位人 事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以聘任你为单位的助理会计师
初级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初级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分别是什么
1、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基本要求:申报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业务能力的要求: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对学历和资历的要求。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1年;专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3、初级职称申报流程:《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原件一式5份,须用A4纸打印。申报人须在每份申报表“个人申请”栏内用蓝黑色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亲笔签名。并且由工作单位及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在相应“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另外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还应在申报表照片处和申报表右侧加盖骑缝章(骑缝章指将申报表各页右侧错开约 5mm 后加盖印章)。申报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须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并按上述顺序
左上角装订。申报人员的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6张,其中一寸规格的5张(贴在申报表规定位置); 二寸规格的 1 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请勿
盖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撰写一篇专业技术工作方面的总结。该总结是在对本人业务工作积累和提炼的基础上进行的阐述,同时也是向专家汇报本人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重点材料。为了使专家更全面、准确地了解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做出更客观、公正的评价。
北京的初级职称如何办理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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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该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