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力资源初级职称评审,北京人社局职称评审

2024-05-12 北京职称评审网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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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称评审

北京人力资源初级职称评审,北京人社局职称评审

不知道你要报哪一类的职称?是在设计院吗?做哪一类企业的总图设计?请具体说一下你做的工业企业类别,你们设计院都有哪些资质,不然你的这个问题没法回答啊。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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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 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一)2014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等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承担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验收。

二、专业实务考试要求

(一)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请相关专业参评人员在申报年度之前提早参加考试。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请提供2011年-2013年专业实务考试合格证书、2013年年底前取得的职称外语合格证书或2013年的外语成绩。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原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其电子版可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网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经初审通过后,用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网址:

)。

(二)申报人员打印申请表时,均须使用A4纸,建议双面打印,多页申报表须加盖骑缝章;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业绩证明资料等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印章后,按要求提交相关职称评审或考试机构。

四、委托评审要求

(一)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经本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可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

(二)北京市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请2014年度翻译系列职称评审的,须经单位初审推荐,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委托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负责评审;对于正在 *** 援疆的申报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和论文答辩等要求,直接申报并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或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后,参加援助地职称评审。

五、其他要求

(一)按照《关于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人专技发〔2013〕300号)精神,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取评审和考试费用,请各评审、考试服务机构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201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采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具体政策及申报工作可咨询附件1—4中公布的相关评审服务机构。

(三)北京市职称评审专业分布及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以本通知为准,除此以外,未授权其他单位组织北京市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9日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初级职称怎么评?

嗯,初级是叫助理人力资源师。人力资源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需要参加考试的,三级和四级考理论和实操两门,一级和二级增加一门论文。理论全是客观题,分为单选和多选。实操主要为主观题,分简答、案例分析、计算题等。论文的话,原来是像大学毕业一样的口头答辩,现在改为书面答辩。听说以后要考英语了,所以要考的话,抓紧吧。越到后面越麻烦。祝能早日拿证哟~

北京的初级职称如何办理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

至证微加信可以快速申请初级会计职称通过永查,小编给你了(8375后面5998),办理选择相应专业的地方,档案成绩都有,一个月左右多就能拿到证。

之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该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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